租船期间(charte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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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期间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租船供承租人使用的期限。这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市场的行情,长的可能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短的可能为几个月,甚至一个月。
租船合同中关于租船期间,一般是以“月”为基础规定的,但也有以“年”为基础的。所谓月,一般理解为日历月,即按日历的实有天数作为一个月。租船期间的规定方式常见的有:
(1)具体订明租期。如“六个月”或“两年”;
(2)幅度期。如“最短三个月,最长六个月”;
(3)订明租期,加补宽容期。如“六个月”“增或减15天”。
(4)大约期。如“大约六个月”。
租船期间是承租人能够使用船舶并应支付租金的期间。租船合同的期间一般是以月为基础规定的。
租船期间的起止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关心的一个焦点。作为出租人总是希望知道一个租船期间起止的准确日期,以便安排租船期间前后的其他航次。而对承租人来说,虽然他对何时需要使用船舶心中大致有数,但确切的时间却不一定能保证,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起止日期对他比较有利。租期的起算日期一般是固定的,比较灵活的是结束日期。由于船舶的航行有一定的灵活性,一个航次结束的日期很难正好赶上规定的租期结束日期,如何安排最后一个航次成为复杂的问题。由于船舶航行时间不可能安排得非常精确,法院一般认为在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如1年时,应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如10天。宽限期的长度根据具体租船合同的租期长短等因素确定。但如果租船合同已经规定了一个宽限期,如“租期1年,可延长或缩短10天”,则不再给予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