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当事人(Parties of Charter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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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因为他们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都要承担责任,为此,租船合同中须详细载赐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所地址。
租船合同当事人除享有上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外,因其合同的特殊性,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有些特别的地方。
由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各不相同,因而,货损责任的负担也各有差异。
程租合同中,出租人应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交货的责任。但是,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须由以下原因造成;如装卸不当、未尽职尽责配备足额和合格的船员及装备,出租人的过失。否则,出租人不负赔偿的责任。
期租合同中,承租人享有航运经营权,当其承揽了第三人的货物时,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提单签发后,承租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与承运人相同。但对于适航性的责任与船方自行承运货物的责任还有区别:船方签发的提单,须负适航和适货责任;期租合同中的承租人所签发的提单,只负适货责任。当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货主可向船方索赔,船方不能拒绝,而应赔偿。然后,再按租船合同规定向承租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