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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经济指的是一种经济外向度,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出口依存度,日本经济是典型的“离岸经济”。与“在地经济”(本地区的产业经济)相对。主要包括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离岸贸易收入可分为两部分,简单来说,第一部分是佣金。这一部分的活动被命名为商品服务(Merchantising Services),即是指贸易商按外地买家或卖家要求,安排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服务。所涉及的货物从外地卖家买入,然后售予外地买家,有关货物「不进出某地」。贸易商只作为代理人或经纪,并无担任物主身份。
1、政府推动对一国离岸金融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最早是自然形成的,但现代离岸金融市场多是东道国政府顺应了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推动形成的。新加坡发展成为亚洲美元交易中心,马来西亚纳闽岛等成为发展中国家离岸中心等都是在政府大力支持推动下的结果。这些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发展离岸业务必须得到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推动,这是个前提条件。
2、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是政府推动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银行业对监管环境的敏感度越来越高,亚太地区离岸中心林立,并都提供了优惠政策,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如没有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离岸业务将很难发展。我国的优惠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
离岸业务产生于逃避外汇管制、帐户的隐秘性、潜在的利润等许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税收优惠。国际资本在追逐优惠税收带来的额外利润的驱动下,才有可能从本国金融市场逃离出来,进入一个优惠税收甚至是零税收的环境中的离岸金融市场。税收优惠成为各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中最集中的体现。
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经常在离岸税收问题上一事一议,一年一个政策。因此,我国应抓紧制定出与整个国家税法体系衔接的统一的离岸税收法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并遵循这样的原则,即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在制定出统一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法规之前,我国可对离岸业务的所得仍按10%征收,免收营业税,免征印花税,对离岸帐户持有人免征利息预扣税。
(2)增加经营的自由度。
从法规上进一步保障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不受外汇管理,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
(3)降低经营成本
离岸存款免提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离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适当降低对流动性比率和清偿力的要求。
(4)保密原则
现在有的境外客户对在我国银行开立离岸帐户不大放心,或者不愿大量存款,而来自公检法甚至纪检、监察等部门经常性地查询、冻结、扣划等要求,更加深了一些境外客户的顾虑,极大地增加了我国银行开拓离岸市场的难度,有鉴于此,给离岸帐户的保密作出明确规定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