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流通物(Prohibitive circulatio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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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物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禁止交易的物,对于这类物国家完全禁止个人持有或进行交易,有些物是由国家持有或享有专营权,如土地、矿藏、水资源等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禁止私人持有;有些物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等。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等。
(2)军用武器、弹药。
(3)淫秽的书刊、影片、录相带、录音带、图片等。
2.限制流通物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而禁止流通物则绝对不得转让。
因此,若以转让禁止流通物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或者不符合转让限制流通物之条件而实施转让其的法律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