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物(Res in commercium/A thing in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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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规则可以自由流转的物。大多数的物都是流通物。
一、局部流通物
在社会中的少数交换中连续流转的流通物,被称为局部流通物。
二、 社会流通物
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交换中连续流转的流通物,被称为社会流通物。
(一)社会流通物的特性、效用与功能
1.社会流通物的客观特性
社会流通物具有能够在被人使用或贮存的过程中,几乎不会被消耗的客观特性。
2.社会流通物的社会流通效用
社会流通物由其客观上所具有的“能够在被人使用或贮存的过程中,几乎不会被消耗”的特性所决定,能够无止境地在社会中的交换和交换以外的转让和转借中连续流转和流动。社会流通物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具有的这种意义,被称为社会流通物的社会流通效用。
3.社会流通物的客观功能
(1)社会性支付功能:
社会流通物不仅能够在任何交换中,作为占有或拥有被它方所占有或拥有的其它所有对象的条件,而被其占有者出让或者借出,而且,还能够在社会中作为基本经济活动的转让和转借中,作为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的手段,而被其占有者出让或借出。社会流通物所具有的这种客观功能,被称为社会性支付功能。
(2)随意性储蓄功能:
社会流通物能够在流通的任何过程中,被其占有者较随意地贮存。社会流通物所具有的这种客观功能,被称为随意性储蓄功能。
(3)随意性携带功能:
社会流通物能够在流通的任何过程中,被其占有者较随意地携带到任何地点。社会流通物所具有的这种客观功能,被称为随意性携带功能。
(4)随意性数量组合功能:
社会流通物能够在流通的任何过程中,被其占有者随意地组合成为任何数量。社会流通物所具有的这种客观功能,被称为随意性数量组合功能。
(二)社会流通物出现的原因
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交换者,以其主观上存在着的能够用来衡量“那一种物流通范围最大,又最容易携带,还最可能在未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的条件下作为流通物”的具体的需要的判定标准,长期对各种流通物不断地进行选择,是决定社会流通物在社会中出现的原因。
1.直接条件与直接原因
某一交换者在不同的交换中先后获得和出让某一转让物的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决定这一转让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直接条件。这些条件,也可以被看成为是决定这一转让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直接原因。
2.间接条件与间接原因
某一交换者在不同的交换存在之前,其对于某一物先后表示需求和表示预供的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间接条件。这些条件,也可以被看成为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间接原因。
3.再间接条件与再间接原因
某一交换者在不同的交换存在之前,其主观上对于某一物作出的需要判定,先后具有不同的内容,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再间接条件。这些条件也可以被看成为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再问接原因。
4.第四层条件与原因
某一交换者在不同的交换存在之前,其主观上存在的己方经济状态认识、它方经济状态认识和需要的判定标准,先后具有不同的内容,是决定某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第四层间接条件。这些条件,也可以被看成为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第四层间接原因。
5.第五层条件与原因
某一交换者在不同的交换存在之前,客观上其先后所处的经济状态不同,是决定某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第五层间接条件。这些条件,也可以被看成为是决定这一物相对于这一交换者而成为流通物的第五层间接原因。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而禁止流通物则绝对不得转让。
因此,若以转让禁止流通物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或者不符合转让限制流通物之条件而实施转让其的法律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