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质量理论(Social Qual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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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质量理论是近年来在欧洲流行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理论。为应对福利危机,欧洲学者提出"社会质量"概念架构及其指标体系来分析和考察各国社会发展的状况,影响其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质量理论以倡导社会和谐和社会建设为其基本的价值导向,把握到了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本质所在。[1]
社会质量理论起始于1999年7月。其时,欧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会议,会上有八百多名(加上会后的签署者,达一千多名)从事社会政策、公共行政,以及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签署并发表了《欧洲社会质量阿姆斯特丹宣言(The Amsterdam Declaration On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该宣言称:我们不希望在欧洲城市中看到数量不断增加的乞丐、流浪汉和无家可归者。我们希望欧洲社会是一个经济上获得成功的社会,同时也希望通过提升社会公正和社会参与,使欧洲社会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质量的社会。
基于这一价值导向,学者们对于欧洲各国的社会质量展开讨论,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理论。随后,创刊于1999年的《欧洲社会质量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Quality)》就成为社会质量研究的主要论坛。
事实上,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之前,已经有一些欧洲学者开始批评那种把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政策的倾向。自1996年以来,他们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工作逐渐为社会质量理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这些理论工作最初是由欧洲各国各自分立的研究团队进行的,而1997年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的成立,为整合相关的理论研究并使之形成社会质量理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后,该组织出版了有关社会质量理论的第一部专著,即《欧洲的社会质量《(The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为这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001年,有关社会质量的第二本专著《社会质量:欧洲的前景《(Social Quality: A Vision forEurope)的出版,进一步推进了这一理论的发展进程。1999年到2005年,在欧盟和荷兰政府的支持下,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加强了社会质量指标体系的建设。这一体系包括95个指标,涉及18个领域和45个亚领域。根据这些指标,来自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的学者展开了社会质量的国别调查,并将其成果发表在《欧洲社会质量期刊《上。他们的工作推进了社会质量状况的跨国比较。在此基础上,为了检验社会质量理论对于非欧洲社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指导性,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社会理论,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自2006年以来,致力于把该理论向亚洲社会传播。
由此,在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和亚洲社会质量研究执委会的共同努力下,从2006年到2008年,日本千叶大学社会发展和公共事务研究中心、中国台湾大学社会政策研究所和南京大学社会政策研究所等单位,分别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举行了第一、第二、第三届亚洲社会质量研究国际会议。千叶会议讨论了与社会质量理论相关的概念框架问题,并对这一理论运用到亚洲社会的适用性进行了讨论。台北会议则尝试从社会质量理论的分析框架来考察亚洲社会(包括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以及中国、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会议汇集了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质量状况的报告,并讨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展开社会质量调查的可能性。作为这一发展的延续,南京会议则进一步探讨了社会质量理论发展的各种可能途径。会议将其目标确定为发展社会质量比较研究的相关理论和方法问题的探讨上。这些探讨——例如对于这些社会的规范体系和政策制定导向的探讨——沿着不同的维度和层面(国家的、地区的和全球的)展开。例如,把社会质量研究与市民社会相联系,考察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福利组织的活动对于提升社会质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以及如何展开对于欧亚社会质量的比较研究,等等。这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社会质量理论在亚洲的传播。
在社会质量理论中,“社会性”( the so cial) 是一个基础概念。社会质量理论以“社会”为导向,强调人们在团体中、社区中和社会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此,“社会质量”这一概念可以被定义为“公民在那些能够提升人们的福利状况和个人潜能的环境条件中参与其社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基于这一定义,社会质量理论倡导建立一种以公民权、民主、平等和社会团结为核心价值的社会,并把每个个人都看成是处在其自我实现和集体性认同这两方面的辩证关系中。该理论致力于反映社会整体状况,希望通过社会指标的研究和社会调查的方法来呈现各社会的社会质量状况。据此,社会质量理论构建了一套对于“社会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和考察的概念框架,并把它运用到对于各国社会质量状况的分析和比较中。
基于这一概念框架,社会质量理论建构了个人和集体的四维表格。在图1 中,个人成长和社会进程构成了一条轴线的两极,而社会组织作为行动主体( 包括社区家庭和集体) 与作为主体活动的环境和条件因素( 社会系统、制度和组织系统) 则构成了另一条轴线的两极。这两条轴线构成了一个坐标系。在坐标的四个象限中,如果着眼于社会体系、制度和组织体制等社会环境因素,一个社会的社会质量可以通过该社会为人们生活所提供的社会经济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反映出来。但如果着眼于个体,该社会的社会质量也可以通过其为个人提供的进入社会体系的机会、开放度,以及个人融入主流社会的可能性来反映。
如果从社会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社会质量看成是通过人们的自主活动而建构的。因此,要从社会的视角来考察社会质量,我们就要研究该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价值导向、规范、行动动机和其所遵从的准则,并通过“社会团结”状况来反映其社会所具有的特征。就个体而言,我们也要考察人们对于社会行动的参与程度及其参与能力,因而涉及“赋权”、“增能”和“参与”这些议题。由此,这些因素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的”和“纵向的”联系,就形成了上述的考察社会质量的四个维度。
从性质上说,在以上被人们称之为“社会质量分析构架的原模”中,社会质量涉及三类因素,即建构性因素、条件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 见表2) 。社会体系是由人们的行动建构的,而社会质量则是这些行动的结果。因此,在对社会质量进行分析时,我们就要对个人能力、社会认知、社会反响这些建构性因素展开分析。同时,由于人的社会建构活动势必以一定的社会规范为导向,而个人的活动也是以对于其集体身份的认同为基础的,因而规范性因素( 包括社会团结和社会信任等因素) 就成为需要考察的第二类因素。这些规范性因素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意义,因而无论在个体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 作为意识形态) ,我们都不能忽视规范性因素对于社会质量的影响。
第三类因素是条件性因素。人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由此,社会环境因素就成为个人或群体活动的“条件性因素”。这些因素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来考察,即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团结、社会融合和社会赋权。
条件性因素社会行动主体维度 | 建构性因素人力资源维度 | 规范性因素道德/意识形态维度 |
社会经济保障 | 个人(人的) 保障 | 社会公正(平等) |
社会团结 | 社会认知 | 团结 |
社会融合 | 社会反应 | 平等价值 |
社会赋权 | 人的能力 | 人的尊严 |
在“社会经济保障”这一维度上,它包括那些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经济保障条件及其相关制度,包括收入保障、工作机会、居住条件和住房、教育、卫生、社会网络及可支配时间等。对于这些因素的考察,人们以往常采用GDP、人均收入和联合国人文发展指数来揭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社会质量研究则结合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指标来进行考察,揭示人们在社会保障/ 社会安全方面的情况。
第二个维度涉及一个社会的“社会团结”状况。社会团结和社会凝聚程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规范基础。按照伯曼和费里普斯的说法,“社会团结”可以定义为具有共享的规范与价值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状况。这一状况可以通过与社会信任和与社会整合相关的其他规范和价值,以及通过社会网络和身份认同这些要素来反映。由此,在这一维度中,社会信任就成为考察的核心概念。这就促使人们在社会质量的国别调查中去考察各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社会信任类型、程度以及人际信任与制度性信任之间的联系。例如,在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中,就包含有反映人们对警察、公安、司法和政府官员,以及对企业、专家、产品生产者信任程度方面的指标。它反映了各社会中人们行为规范的价值基础,而这一基础对于建构社会生活模式和反映社会质量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融合“状况是社会质量理论涉及的第三个维度。这一维度的考察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整合方面来反映社会质量。社会融合有多个层面,包括人际关系、社区和邻里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和国家等。提高社会融合度能够强化已有的社会结构,促进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并促进社会增能。“社会融合”能把人们整合到社会体系中,使他们有机会参与到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去。这也使我们有可能通过考察各社会中社会融合( 或整合) 状况,来反映这些社会的社会排斥状况。
社会质量理论还把“社会赋权”确立为考察社会质量的第四个维度。“赋权”是一个如何使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增强和发展个人能力的问题。 而“社会赋权”则指通过社会关系的增进来推动人们社会行动能力的提高。
为此,社会质量指标体系包含了考察民众获得政治资讯的容易程度、对于信息准入性以及他们所具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等方面的指标,同时也通过考察人们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意愿和积极性,来反映该社会的社会质量高低。另外,由于社会参与能够提升人们的社会权利和认知权利,社会质量理论也强调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必要性,并把它看做是社会赋权和社会增能的基本途径。
社会质量理论发源于欧洲,由一些社会政策学、社会福利、公共行政等领域的学者推进。1997年,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EFSQ)组织出版了有关社会质量理论的第1部专著(The Social Quality ofEurope),随后1999年又创办《Europe an Journal ofSocial Quality》杂志,为社会质量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99年7月在阿姆斯特丹欧盟会议上,来自各学科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签署并发表了《The Amsterdam Declaration On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 》欧洲社会质量阿姆斯特丹宣言),提出“希望欧洲社会经济上获得成功,并能提升社会公正和社会参与,使欧洲社会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质量的社会”。基于这一价值导向,他们对社会质量展开研究,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理论。2001年,有关社会质量的第2部专著《Social Quality : A Vision forEurope》出版,进一步推进了社会质量指标体系的形成和社会质量理论的发展。
“社会质量”(Social Quality)理论中的"社会"指的是社会的整体状况,社会质量是“公民在那些能够提升人们的福利状况和个人潜能的环境条件中参与其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程度”。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质量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福利状况不断改善,能为其民众提供一定的社会经济保障,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发展其潜能,实现其个人价值的社会。所以,一个社会的社会质量状况取决于该社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及社会组织、居住地和群体的特征。在此基础上,EFSQ建构了“社会质量”分析框架,提出一个社会的社会质量状况可以通过4种维度来衡量和评估,即社会经济保障维度、社会包容维度、社会赋权维度和社会凝聚维度。这4种条件性因素体现了社会政策的核心价值理念。从社会政策视角看,社会质量理论及其四维度理念的提出有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层面说,社会质量理论是-种社会发展的新理念和思维范式。它摒弃的是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发展观,倡导建立一个以民主、平等、团结、和谐为核心价值的"可持续发展的福利社会"来谋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祉,也强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平衡发展的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和发展NGO的重要性。欧洲学者强调,社会质量理论并不是仅仅在于其对学术思维的启迪、社会价值规范的强调和对现实状况的描述,而是在于其“将理论运用于经验世界通过社会质量为政策制定者和欧洲民众提供认识社会的崭新视角。
从社会政策实践层面说,社会质量理论通过倡导“社会质量”的理念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它涉及社会福利政策、住房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和教育政策等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等活动。所以,社会质量的政策蕴涵十分明显它追求社会政策的制定应该朝向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