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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负债是指地方国有企业难以偿还的债务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以及某些金融风险的转嫁。
地方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和经济实体,其债务理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不构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内容。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企不分的现象普遍,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割弃与国有企业的资金软约束关系,在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偿债时,财政往往需要担当企业债务偿还者的角色。况且,如果政府不替企业还债,就会形成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也会随之增加。
在目前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常常会转变为地方政府的债务。此外,某些金融风险的爆发也可能会连累到地方财政,因为人们总是把政府作为他们最后的求助者,这类债务往往构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因此也应将其划为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