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人员(social au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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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人员是指在社会审计组织中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
(一)基本原则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才能为社会各界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服务。
1.独立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2.客观原则。
3.公正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职业规范,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1.社会审计组织不能承接本所不能胜任的业务,不得委派审计人员承办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工作;审计人员不得承办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工作(胜任能力)。
2.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职业谨慎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执业所要求的职业胜任能力,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做出合理的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胜任能力)。
4.审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发展专业技能(胜任能力)。
5.审计人员对有关业务形成审计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经审计或其他未经验证的事项表达意见。
6.审计人员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但不限制审计人员可以接受委托审核预测财务资料并出具审核报告,也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或代理企业管理当局编制预测财务资料的咨询业务。
7.审计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代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职能,避免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保持独立性、会也不能做)
8.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受托业务。
2.保密的责任。
3.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四)对同业的责任
1.审计人员应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关系。
2.社会审计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承接、执行业务,所跨地区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
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时,继任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前任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变更的原因。前任审计人员应予继任审计人员的工作以支持和合作。
4.审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人员,不得损害同业人员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业人员争揽业务。
5.社会审计组织不得雇用正在其他社会审计组织执业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社会审计组织执业。
(五)其他责任
其他责任即业务承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1.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业务,均应由社会审计组织统一接受委托,审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2.社会审计组织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实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预委托单位对社会审计组织的选择权或社会审计组织在业务承接上的自主权。
3.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作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倾向的函件。
4.社会审计组织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5.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
6.社会审计组织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
7.对应由审计人员从事的法定审计业务,社会审计组织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但社会审计组织所聘请其他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以及各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业务合作不在此限。
8.审计人员和所在的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本人或本组织的名义承接、执行业务。
2002年6月,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9章51条,包括总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等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我国民法、刑法青对公民行为准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