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Social Special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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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1、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特别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职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牺牲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上述抚恤金外,可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伤残抚恤包括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伤残抚属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安置的对象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资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费、各级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机关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的变化,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过去采取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适用了。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国家机关也面临着机构调整,同时退役军人本身所具备的技能和综合素质与单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这使得退役军人的安置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原有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