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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是指把矿床(包括固体矿产和液体矿产)的矿石矿物开采出来,通过选、冶加工等一系列工序,将有用物质提炼或提纯成为一定形式产品的工艺过程。矿产资源开发一般都包括采矿、选矿、冶炼等工业生产过程,但不同的矿产资源开发有较大差异。
1. 推行精细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
推行精细开采技术,使难采、残留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地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山的使用年限,为矿山企业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为矿山企业转型提供充裕的时间。因此,矿山企业转变传统的粗放生产模式,推进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矿山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嘲。
2.推行绿色矿业减少环境污染
所谓绿色矿业,就是环保型矿业,是指在矿山环境扰动量小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矿产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I生,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都无法阻止矿山资源枯竭这一天的到来,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使矿产资源开发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待到矿山资源枯竭那一天,我们还能够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其他的经济活动。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指明方向:处于婴儿期及成长期的矿山企业应对企业的管理、开采技术进行优化,使其尽快进入成熟期以便为企业带来利润;处于成熟期与衰退期的矿山企业,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勘探新的矿山代替旧的矿山,开辟新的产业代替落后产业,以便企业的转型,是矿山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
1.严重污染水资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千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
2.破坏土地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hm2,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hm2,并以每年2万hm2的速度增加。
3.破坏植被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 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 hm2 ,小型矿山约占地10 hm2。特别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4.“三废”污染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㈣。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 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㈣。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2.实施土地复垦措施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㈣。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土地复垦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条款: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矿业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改善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没有详细的矿区技术标准,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3.开发与保护并行
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