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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抵押贷款是指是指申请借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按抵押晶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银行向财务风险较大的企业或对其信誉不太有把握的企业发放贷款,有时需要有抵押晶担保,以减少自己蒙受损失的风险。短期借款的抵押晶经常是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债券等。银行接受抵押晶后,将根据抵押品的面值决定贷款金额,一般为抵押晶面值的30%一90%。这一比例的高低,取决于抵押晶的变现能力和银行的风险偏好。抵押借款的成本通常高于非抵押借款,这是因为银行主要向信誉好的客户提供非抵押贷款,而将抵押贷款看成是一种风险投资,故而收取较高的利率;同时银行管理抵押贷款要比管理非抵押贷款困难,为此往往另外收取手续费。
企业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品,会限制其财产的使用和将来的借款能力。[1]
(一)信用风险的转移
贷款需要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转移到借款企业或第三者。如果借款企业是用设备、存单或其它资产作为抵押晶的,银行就将损失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了借款企业。由于一些小型企业或新企业在碰到一种或更多种风险时容易遭受损失,很可能成为在还债上有困难的企业,因此商业银行给它们贷款时,都力求转移信用风险的一部分。
转移信用风险既有利于银行,也有利于借款企业。通过担保品抵押方式,借款企业可以获得大于它的财务状况所允许的贷款数额,或者有可能通过协商而获得较低的利率或回存余额。为了使银行作出这种让步,作押的担保品应当是高质量的,并且在银行方面要能少花管理费用。
(二)担保的易得性
企业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时,一般地说,都可以提供一定的担保品,尤其是证券和商品经纪人,只要银行提出担保,他们都可以随时提供,且抵押的担保品都较容易取得,花费也少。据调查,这类借款企业即使从信用风险的角度不需要提供担保晶,也常常主动提供。
(三)当信用信息难于得到时可避免风险
在实际中,由于借款企业的帐簿记录不健全或是为了某些原因而借款企业不愿透露关于财务方面的真实情况,使银行不能取得企业的净值和获利能力的信用。此时银行需要一个借款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品,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尽管担保晶的抵押可以转移一部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但担保品并不构成贷款的偿还。银行应有把握地确信贷款能从流动资产的销售或流入的现金得到偿还,而不能依靠担保晶来作偿还之用。
(一)存货贷款
存货贷款是一种以企业所持有的存货或商品的一部份或全部作为抵押担保晶的短期贷款,也叫商品贷款。这种贷款是批发和零售商业企业在需要融通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传统贷款方式。银行在发放这种贷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根据信贷部门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对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作充分的考虑,尽管这些企业中大多数信誉是好的。
2.应决定适当的贷款百分比,即按存货价值的一定折扣率贷款。也就是说,应从存货价值中保留多少垫头以保障贷款的安全。
3.银行应取得抵押品的权益,应注意办妥动产质权的设定手续。即凭借款企业提交作押的栈单,按例行程序向保管的仓库办理过户手续,取得其质权。在实践中,企业交押的存货有时候也可能是存放于自有仓库或其铺面现场的。为了保障抵押品的安全,银行应就分别情况办理质权的设定手续。
第一,作押商品存放在借款企业的自有仓库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各点:与借款企业订立租用仓库合同,银行有完全使用权;派人驻守仓库,银行应完全占有商品,并有权处理;在仓库门口悬挂“XX银行仓库”字样的牌子;所派驻守人员费用应由借款企业负担。
第二,作押商品存放在借款企业的铺面时(这种情形多见于车辆、仪器,设备之类的企业中),可以由借款企业出具一种合同形式的“信托收据”。在收据里载明作押的各项存货,由借款企业保证于存货出售后,负责把货款收入专款存到该商业银行,以作偿还贷款之用。银行对于这种贷款,有权不必通知借款企业而按月查对其存货以验证信托收据与所载的项目仍包括在存货之中。
这种贷款在美国被称为“铺面售款偿债办法”,虽然不如用仓单作押的方式,但在企业破产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原来的协定时,银行可以对于作押的商品行使执管的权利,这是它胜于信用贷款的一个优点。
(二)客帐贷款
美国的一些大商业银行发放一种以应收帐款作为担保的短期企业贷款,叫作“客帐贷款”(Loans on accounts receivable)。这种贷款一般都是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即当旧的应收帐款收回时,新的应收帐款又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担保。因此,这种贷款的大小都是随借款企业的应收帐款额而变动的。
银行发放这种贷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和对待存货贷款一样,应分析借款企业的资信。由于贷款是短期的,信用分析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的营运资金状况上。从通常情况看,这种贷款大都是这类企业的最理想的筹资方法,即它们的贷款收帐期限为60天到120天,而应收帐款可享受的现金折扣的正常偿付期限则为30天。
其次,应分析借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的质量和金额。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确定对应收帐款可垫借的资金。分析应由帐款的质量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各点:即借款企业的销售客户类型,特别是他们的信用等级是否划分得恰当,财务状况是否很好;应收帐款的平均结欠时间,退货、拒付及折让的数额;卖给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的销售金额和卖给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的销售金额的比较,作押的应收帐款都应是真实的,要仔细查看抵销帐户并注意寄销商品和保证销售。
除了评价应收帐款的质量这一重要因素外,还必须确定应收帐款个别数额的大小。因为对于用作抵押的每户应收帐款都须设置记录,而在帐务处理上小户所费的成本总比大户为多。
一般来说,银行不应对低价商品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发放贷款。不过,银行有时候也按照应收帐款一揽子转让发放贷款,这时就只要按应收帐款总额设置记录,而不必为每个帐户都设置记录。采用这种贷款方式时,银行至少每隔一定的天数(如30天或60天)查看一次借款企业的应收帐款记录。由于舞弊的可能性,银行对一揽子转让作押的应收帐款一般都只按它们正常数额的一半左右发放贷款。
最后,如果经分析同意发放这种贷款时,银行应即决定贷放的数额,并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这项贷放数额一般按应收帐款总额的50—90%发放,通常很少超过75%,且银行一般不通知借款企业的应收帐款客户。
办理这种客帐贷款时,借款企业很可能会用舞弊的手段来获得资金的融通。因而银行发放这种贷款时,还必须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保护应收帐款的一种简单措施是,银行对销售所产生的每笔应收帐款应有运货单据或交货收据为凭。此外,银行应至少每隔一定的天数(如30天或60天)检查借款企业的应收帐款和现金分类帐一次,以验证作押的应收帐款的结欠和已偿数额。最后,还有一种更为可靠的办法,就是由银行向借款企业的客户征询应收帐款的一部分或全部。
另外,银行对于这种贷款除了根据市场情况收取一定的利息外,尚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约为l%到2%)。一般来说,这种贷款的利率和手续费两者合起来比信用贷款的利率高4%。
(三)客帐让受
在美国,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还有一种称作“客帐让受”(Factoring)的。这种短期贷款与上节所述的客帐贷款相反。客帐贷款是由借款企业保留其客帐的所有权,而客帐让受通常是由借款企业把它的应收帐款售给银行。
客帐让受是指受让应收帐的商业银行(或称为客帐经纪商Factor)购买企业的应收帐款,并在帐款收回前提供资产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包括信用分析:记帐、帐款的收取及倒帐风险的承担等。银行在贷款时对借款企业的现在和未来的销售客户的信用进行必要的评价,而确定其信贷额度,并由借款企业的销售客户依照银行通知,把应付帐款直接交付银行。借款企业按结欠帐款所提用的数额通常以减除销货折扣和银行手续后的发票价格的80一90%为限,其余的10一20%留存银行,以供充抵退货或用于其他用途。银行于每个月末计算应得的手续费和应收帐款的留存数额,以及借款企业尚可提用的货款余额。
银行发放这种贷款的收入,除了上面所提及的手续费之外,还有利息收益。这项利息通常按结欠帐款的每天提用余额计算,手续费按受让帐款的1—2%计算,视借款企业的营业额、风险的程度和银行在处理这种贷款时的工作量而定。其中风险程度主要取决于借款企业的销售客户的信用,银行处理贷款的工作量取决于销售发票的平均张数。从银行的收益来源来讲,手续费比利息大得多。假定手续费率为1.5%,而帐款30天周转一次,则每年的手续费收入应达应收帐款的18%。
客帐让受在美国通行于纺织业和设备行业,但近年来已经扩展到许多其它行业,包括制鞋、玩具和地板用品。随着客帐让受业务的发展,一些专门经营这种业务的客帐让受公司(Factoring Company)和金融公司纷纷应运而生。但在银行,则是直到1963年美国通货总监确认这种业务为合法的银行业务后,才开始迅速发展起来,并日益成为这些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力量。
客帐让受不仅在美国业务兴旺,在英国近年来也日益发达起来。经营这种业务的客帐让受经纪商,客帐让受公司等也很多,并还成立有“英国客帐让受经纪商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Factors)。这个协会的会员都是英国经营这种业务的巨擘,它们的营业额占全国让受总额的90%。商业银行虽然不直接经营这种业务,但下少主要银行都直接或间接通过持有一些客帐让受公司或商行的股权,而实际上参与客帐让受的购买活动。
(四)证券贷款
证券贷款是指借款企业利用手中持有的各种证券,如国库券、股票,公司债券作抵押所取得的贷款。工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时资金出现暂时的空闲状态,这时企业可以购入国库券、企业债券及股票等,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当企业急需资金时,可以卖掉这些证券取得资金,也可以用这些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贷款。
银行对企业用于抵押的证券必须认真加以分析;
首先要注意证券的易售性,即这些证券应当为大众所公认,在需要卖出时能较容易地实现。
其次,还要考虑证券发行者的信用等级。如果有迹象表明证券的发行者不能按时偿付利息或于债券到期时不能还本,或者股票的发行者不能保持稳定的股利或股票不易出手的,银行就不应当接受这类证券为贷款的担保品。
证券贷款的发放数额因证券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等国家债券,由于是政府发行的,一般不会发生信用风险问题,而且很容易卖出去,银行在接受这类证券作为担保品时,通常可以按市价的90一95%贷款,对于资力雄厚和价格稳定的大公司股票或债券,银行一般按80一95%贷款。总体说来,对债券的贷款数额要多于对股票的贷款数额,对国家证券的发放比例要高于公司证券的放贷比例。有些股份不公开的小公司股票由于不易出售,不应作为抵押,不应给予证券贷款。
在发放以股票,债券为担保的贷款时,银行必须注意该款应当使用于借款企业的业务周转,而不能用于购入另外的证券。银行还应注意证券的可转让性,即这种作押的证券应当是可转让的。另外,还必须注意证券的所有权问题,如果这种证券是共同所有的,就需由所有者共同出面。此外,债券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当抵押用证券为不记名时,银行必须用适当方式确认用该项债券作押的人是合法的所有者。
(五)人寿保险单贷款
商业银行有时候还以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额作为担保,而向一些小企业发放贷款,称为人寿保险单贷款。由于人寿保单价值稳定,有流动性,处理容易,因而是很理想的抵押品。当然,在接受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作为贷款的担保品时,应采取某些措施。最重要的是确定保险公司实力,在必要时能够支付退保金额。另外,商业银行还必须确定人寿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不可撤销地指定了受益人,他就不能在没有得到受益人的允许下把该保险单转让给别人。银行还必须验证该保险单并未转让给第三者。最后银行在保险公司接到转让证书的副本和银行接到保险公司承认收到转让证书的书面通知以前,银行不应发放这种贷款。
(六)不动产抵押短期贷款
商业银行有时也可以接受企业的厂房设备和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晶而发放短期贷款。银行发放这种设备不动产贷款的数额随这些财产的地点,建筑类型,易售性和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而有所不同。此外,法律上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中建筑的类型和地点极端重要,因为它们影响这些财产的易售性。多种用途的房屋在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上要比单一用途的房屋有较大的吸引力。
银行在发放这类抵押贷款时,最重要的是考虑并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另外,商业银行还必须考虑法律上有关这种贷款的限制,如美国在法律上规定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发放这种贷款以按这些财产估价的50%为限,如果这项贷款不是在一段时间中分期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