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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拍卖

  	      	      	    	    	      	    

目录

什么是留置物拍卖

  留置物拍卖是指依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拍卖留置物分为一般拍卖强制拍卖。一般拍卖是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拍卖留置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共同委托拍卖人拍卖留置物,留置权人自买受人取得留置物所支付的价金中优先受偿其债权。强制拍卖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不能达成协议委托拍卖人拍卖变价留置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物。人民法院以执行程序拍卖留置物的,拍卖所得价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以留置物担保的债权额为限,支付给留置权人。

留置物拍卖的基本做法[1]

  (1)留置权人与留置债务人协议拍卖。

  协议拍卖时,由留置权人作为拍卖委托人较为妥当。此与协议拍卖抵押物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也是留置权存续的要件,一旦留置权人丧失了占有,也就同时丧失了留置权。故由留置权人委托拍卖并由其向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一气呵成,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留置权人办理拍卖委托手续时,应向拍卖人出示其与留置债务人签订的拍卖协议。留置权人应与留置债务人协商留置物拍卖底价,协商时应充分尊重留置债务人的意见。拍卖所得价款,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数额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留置权人应归还留置债务人;不足部分,留置债务人依然负有清偿义务。

  (2)无协议留置物拍卖。

  协议拍卖不是留置物拍卖的唯一途径,留置权人完全有权在不经协议或虽经协议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主张留置物拍卖。但无协议留置物拍卖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拍卖前的催告。留置因债务已届履行期却未见履行而起,但并不意味一经留置可以立即处分留置物。一般认为,自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留置权人在此瓣限内负有催告、等待的义务。逾此期限,留置债务人仍不履行时,留茸权人可立即主张拍卖。我国《担保法》规定,此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第二,留置权人依法拍卖。经催告,留置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但问题是如何理解“依法拍卖”。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依法拍卖”指留置权人无自由处分权,如留置权人主张拍卖,他必须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方可委托拍卖留置物。如此,留置物拍卖与抵押物拍卖同,在无协议情况下必须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其二,“依法拍卖”仅是对留置权人自由处分权的合理限制,如不得私分、蓄意压价、通过非法途径处理等,如留置权人主张拍卖,即使不经过诉讼,也属合法。如此,在无协议情况下,留置物拍卖与抵押物拍卖不同,留置物拍卖属于任意拍卖。如何理解,颇费思考。如理解为前者,想想于情有违。留置物不同于抵押物,留置物是动产,其价值可能不大,所对应的债权数额可能也有限,为此去进行一场诉讼,费钱、费时、费力,这于留置权人不利。如理解为后者,想想又于理有背。既无协议,又无法院裁定许可,留置权人何以向拍卖人证明自己的物权呢?如拍卖人认定谁拿来的东西就属谁的,岂不造成所有权关系大乱,拍卖秩序大乱?故为稳妥起见,似应倾向于第一种理解。

  第三,禁止超值拍卖。我国《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一精神也应体现在留置物拍卖中。当然,强调禁止超值拍卖并非要求两者价值完全相等,但要防止明知留置物价值大大高于债务的金额时,在可分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全数拍卖。

参考文献

  1. 刘宁元著.拍卖法原理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