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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现,是对可能涉及到诉讼相关的电子证据的归档和再现。2006年11月,美国政府又修订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修改的重点在于企业律师不仅仅要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电子文档,还要在预审阶段提供电子文档。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法官可以判处该公司支付一大笔罚款。
电子发现过程似乎随着诉讼的开始而产生。但事实上一个成功的电子发现过程要依赖于良好数据管理的坚实基础,这也是为什么信息管理实际上是典型诉讼电子发现工作流程的第一阶段。然而一些法律和IT专业人士却忽视了这个基础:在法律上,律师对企业存储架构了解有限,对于IT人员来讲,他们不了解完善的数据管理对于电子发现过程的意义。
诉讼电子发现和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GRC) 需要快速、准确、具有防御能力来响应电子数据的要求。然而,企业数据传统上都位于数据孤岛,迫使电子发现过程变得不确定和难以操纵。这样糟糕的电子发现最终只能进行缓慢、有局限性和高成本的数据收集,影响密集的早期分析和文档审查过程所需的时间。这对于那些面临着需要快速响应电子发现请求的企业来说绝不是一个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