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中文译为用户生产内容,也称UCC(User-created Content)
目录 |
UGC是“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中文可译作:用户原创内容。UGC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兴起的。UGC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业务,而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
简而言之,UGC模式就是调动网民的积极性去参与视频创作的热情,一般是企业通过活动,征集与企业相关的视频作品。在UGC模式下,网友不再只是观众,而是成为互联网内容的生产者和供应者。YouTube、MySpace等网站都可以看做是UGC的成功案例,社区网络、视频分享、博客和播客(视频分享)等都是UGC的主要应用形式。
2.传播力相对强;
3.一般与其他主题活动配合开展;
4.达到病毒传播效果的一种有效方式。
1.需要优秀、完整的创意策划;
2.视频主题策划融入品牌信息;
3.需要重视活动的推广。
UGC中内容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存在着多样性和粒度的差异性。从粒度的差异性来看,不同的内容往往体现出用户在生成、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任务的复杂度和投入的时间成本、设备成本、机会成本以及智力因素。比如,用户在线评级或评论比用户撰写博客要相对容易,用户生成标签的粒度比用户原创视频的粒度也要小得多。
Armstrong和Hagel将虚拟社区分为兴趣型社区、关系型社区、娱乐型社区和交易型社区。UGC中的内容可分为娱乐型、社交型、商业型、兴趣型和舆论型。其中:
UGC中 C( Content)所指的内容,并不仅仅只是用户创作、发布、分享的显性内容,同时还包括一系列隐性内容,如用户身份、状态、关系和声誉等。当UGC的概念逐渐扩散到了组织和社会层面即融入了更多社群的元素这个过程也同时丰富了内容的隐性属性。
这三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是有无专业的学识、资质,在所共享内容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工作资历。一个平台(网站)的PGC和UGC可以有交集,表明部分专业内容生产者,既是该平台的用户,也以专业身份(专家)贡献具有一定水平和质量的内容,如微博平台的意见领袖、科普作者和政务微博。
以是否领取相应报酬作为分界,PGC往往是出于“爱好”,义务的贡献自己的知识,形成内容;而OGC是以职业为前提,其创作内容属于职务行为。PGC和OGC也可以有交集,表明一部分专业内容生产者既有专业身份(资质、学识),也以提供相应内容为职业(职务),如媒体平台的记者、编辑,既有新闻的专业背景,也以写稿为职业领取报酬。
UGC和OGC的交集相对较少。在一个平台(网站)上,用户和提供商总是相对的,两者之间,既是该平台的用户也是该平台的提供商的角色可能有,但属于极少的群体。
显然,PGC是稀缺的,由于内容的生产是需要成本的(时间、人力和物料),不给付报酬恐难维继,而给付报酬的PGC则归属到OGC的范畴。无论是以内容提供见长的新闻站点、视频网站,还是以互动服务见长的社区、社交站点,都努力争取更多的PG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