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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License)

目录

什么是生产许可证[1]

  生产许可证全称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生产许可证的标注、编号[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Image:生产许可证的标注示例.jpg

  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K代表可。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3]

  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并统一制定、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为规范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一)生产《目录》产品的规定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验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检验。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发证产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4.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5.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的规定

  1.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整,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3.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参考文献

  1. 李创,赵海虎主编.经济法概论.黄河水利出版社,1997
  2. 钱允正,郭新安,丁兴林.煤矿物资工作知识问答.煤炭工业出版社,1993
  3. 林修齐主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国际培训中心编著.产品法律责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