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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是在船舶装货或卸货时,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清点,并对货物的交接作出证明的行业。理货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货主各自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即分别由站在船公司立场(Shipside)的理货人和站在货主立场(Doctside)的理货人会同进行的。在代表双方的理货人的会同确认下,才能证明货物交接的正确性。
这种正确交接的证明有较强的公证性,所以理货人不但要有较全面的知识和熟练的方法,而且必须具有诚实、公正的品质。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分支机构进行,而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员进行。
长期以来,理货是港口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港务局下属的理货处或理货部,不具备独立的{击人资格,责权不清,政企不分。这种体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与国际上通行的理货业务须由与船、货、港利益不相关的第三者经营的原则相悖,如果理货人隶属于港口,显而易见,在其理货过程中会严重偏袒港方利益,船方、货方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正是基于上述弊端的存在,8O年代来,理货业进行了较大调整,以外轮理货总公司为龙头,各地的分公司相继成立,并逐步与港埠脱钩成为独立法人。目前,港口改革正深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即将颁布实施,港口将成为港站经营人(TTO),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仓储、搬运、装卸、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港务局则转变为政府职能部门,主管港口管理、建设方面的行政事务。随着改革的发展,理货人与港务局,理货人与TTO的关系也应耀人探讨,以期进一步理顺。
理货作业通常应由船公司或货主各自委托他们的理货人,即由分别站在船方(SHIP SIDE)和货方(DOCK SIDE)的理货人会同进行。在代表双方的理货人的会同确认下,才能证明货物交接的正确性。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只有船方单独委托理货,尤其在件杂货运输等货物票数多,数量步的情况下更为常见;有时船、货方委托同一理货人,在理货市场被垄断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理货人根据理货委托书为船方或货方提供理货服务,这是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台同关系之外的另一台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并不存在管辖、隶属关系,理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理货单据,独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见,理货人是委托方的独立合词人(INDEPENDENTCONTRACTOR),而并非其受雇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