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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主体假设是指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应限制在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经营上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之内。它明确了财务管理工作的空间范围,将一个主体的理财活动同另外一个主体的理财活动相区分。
理财主体假设明确了财务管理工作的空间范围,将一个主体的理财活动同另外一个主体的理财活动相区分。在现代的公司制企业中, 客观上要求将公司的财务活动与股东的财务活动划分清楚。如果将成千上万的股东和企业混在一起,就无法判断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使用理财主体假设,将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主体分开,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理财主体即财务主体应具备以下特点:
(1)财务主体具有独立性。
财务主体能够在不受外界直接干扰的情况下,自主地从事财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财务主体有自己所能控制的资金,这种控制虽然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它可以保证主体活动对象的存在,并且主体对其财务活动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财务主体能够自主地进行融资、投资、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财务主体的决策始终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满足于自身的需要。独立性是财务主体最主要的特征,财务主体若缺乏独立性,不仅会使财务决策过程混乱,而且会使财务活动结果的责任无法明确, 从而导致财务主体管理秩序混乱、责权不明,最终使财务主体解体。
(2)财务主体具有目的性。
财务主体从事财务活动都有自己的目标,根据目标来规划自己的行动。因为财务活动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时刻面临着来自外界的无情竞争,如果财务主体理财目的不明确,必将分散财务主体的管理活动力量,最终导致财务主体在竞争中失败。财务主体作为一个完整的经济组织,不仅有其行动的总目标,而且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在融资阶段,财务主体的具体目标是筹集足够的资金,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在投资阶段,其目标是做好投资决策,实现净收益最大化;在分配阶段,其目标是通过分配决策,一方面使投资者满意,另一方面保证公司具有发展后劲。
(3)财务主体主要运用价值手段进行活动。
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有两条流程:一个是物流,一个是资金流。财务活动主要是对资金流进行管理和规划,达到资金有效、合理、平衡流转。对资金这种特殊的对象进行管理,决定了财务主体只能运用价值手段。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价值的观念无处不在,其中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风险价值是贯穿于整个财务活动的两个最主要的价值观念。运用价值手段进行财务管理活动,可以全面、完整、系统地对财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个组织只有具备这三个特点,才能真正成为理财主体,显然,与会计上的会计主体相比,理财主体的要求更严格。例如,某个主体虽然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不是法律实体,则该主体虽然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理财主体,如一个企业的分厂。如果某主体虽然是法律实体,但没有独立的经营权和财权,则其也不是理财主体。考虑到实际情况,理财主体可以区分为完整意义上的理财主体(或称真正的理财主体、自然的理财主体)和相对意义上的理财主体(或称相对的理财主体、人为的理财主体)之分。一个真正的理财主体,必须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一个先对的理财主体,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和一定单位权、责、利的大小,确定特定层次的理财主体。不过在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中所说的理财主体,一般都是指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主体。
由理财主体假设可以派生出自主理财假设。从上述理财主体的概念中可知,凡是成为理财主体的单位,都有财务管理上的自主权,即可以自主地从事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当然,自主理财并不是说财权完全集中在财务人员手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情况下,财权是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财务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割的。两权分离的推行,使财权回归企业,经营者有权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包括筹资、投资和分配等重要决策。“经理革命”的出现,进一步为企业成为理财主体奠定了基础(所谓经理革命是指领取薪水的经理人员在高层管理中逐渐取代传统的所有者在企业中的支配地位,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财权的逐渐回归企业,所有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均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主体。而一部分不能实行完全竞争的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理财主体的双重身份可能会长期存在。但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并不否认理财主体假设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