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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享计划是澳门特区政府于2008年起向澳门居民一次性发放现金的计划,计划发放目的是分享经济发展成果。2013年度现金分享计划于2013年7月2日起陆续发放。
澳门2013年度向63万多人发放现金48.85亿。2016年6月,澳门行政会公布2016年度现金计划,规定每名永久性居民可获发放9000元澳门元,非永久性居民为5400元,涉及财政开支约59.46亿元。
银行转账发放
透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以下人士发放款项:领取社会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领取敬老金人士;领取直接津贴的教职人员及领取助学金的专上学生;领取退休及抚恤金 人士;公共行政部门人员。
邮寄划线支票
其余合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划线支票。其中年满十八岁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为受益人姓名。而十八岁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则会列示如下:
受益人姓名、父亲姓名及母亲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受益人父亲或母亲的帐户)。划线支票以平邮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最简单的方法收到支票。同时,由于支票为划线支票,只可将支票存入抬头人的帐户,因此,即使其他人取得支票,亦无法兑现。
特殊情况
上述所指人士、未获确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以及被处以保安处分和剥夺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罚的人士,将由社会工作局处理。
1、所有在期限内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均可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
2、在期限内未满五岁,属第8/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强制性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情况者,只要领取上项所指身份证明文件,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
3、现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并持有可续期澳门居民身份证人士,只要证明因长期卧床、全身或半身瘫痪而未能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倘已递交该等文件且去年亦领取了现金分享款项的居民,社工局获授权可豁免该等人士再递交有关证明,并根据受惠人去年递交相关文件分析,经断定毋须递交新证据后,受惠人可领取本年度现金分享款项。
4、凡符合发放条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倘因死亡而未能领取现金分享款项者,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由负责管理的待分割财产管理人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