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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原则

  	      	      	    	    	      	    

目录

什么是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环境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其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生存在自然环境当中,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二是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人理所应当履行的环境法律义务;三是作为主管环境事务的政府应当履行职责;四是当环境责任主体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职责时,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等。

  对于环境责任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环境责任原则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把环境责任主体限定在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上,进而指出其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一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以外,环境责任还应该包括政府的环境责任,即“谁主管谁负责”。还有学者指出,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以及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是相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中的环境责任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人或从事某项影响环境行为的行为人所履行的法律义务。

环境责任原则的内涵

  1、价值取向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环境公平是指人类不分世代、种族、国籍、文化、性别、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等,均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环境公平不仅要求环境资源形式上的公平享受,而且要求环境资源享受的结果公平,不管是代际间还是代内间,要求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利益。环境正义是指以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原则为指导适当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上的正义。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应当予以重建或恢复。例如,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从环境正义的角度讲,公平分配公共环境利益,共同分担公共环境利用的负担和风险;对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伤害的主体而言,应该从污染者、破坏者或第三责任主体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环境责任原则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公众以及其他组织在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上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方面的公平与正义。

  2、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它要求当代环境法应围绕“持续发展”这一核心来确立其基本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分担各个主体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责任,每个主体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来获得经济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境责任原则通过责任的分担的形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3、普适意义:对各个环节的指导性

  环境责任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配合,形成统一联动的整体,因而该原则对环境资源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于公众而言,一切公众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没有公众的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就缺乏监督机制。对于政府而言,明确政府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权,有利于政府加强环管理,严格执法。对企业而言,可以促使其增强环保意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积极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责任原则的发展[1]

  在我国,环境责任原则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责任。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环境责任原则也在主体责任方面得到了发展,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主体的扩大扩大了环境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我国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199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责任机制,将污染者责任进一步扩大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提高了公众对环境资源的认识和保护力度,将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紧密联系在了一起。1996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中简称为《决定》)中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环境保护原则,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环境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明确和细化了环境责任主体,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根据 1996 年国务院颁布的《决定》,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得意具体明确,环境责任原则主要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与破坏者恢复四个重要方面。污染者付费,也称污染者负担,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付费责任。这一内容的核心在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支付费用,既包括治理费用也包括惩罚性费用,如此以来,不仅惩罚了造成环境破坏的污染者也治理了污染、恢复了生态;利用者补偿,即称谁利用谁补偿,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环境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是该内容的重要核心,其为了控制人们合理开发资源资源,对不能享受资源的人们进行补偿的制度;开发者保护,是指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所开发利用的资源负有保护以及避免环境污染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是为能够对资源再次合理有效的利用提供保障,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自然资源开发中极其重要的环节;破坏者恢复,也称谁破坏谁恢复,是破坏环境者负有治理和恢复环境的责任。这一内容针对环境再生能力差、周期长的属性,明确破坏环境的组织或个人对环境负有恢复的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一直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环境工作与公众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原则,从政府到企业,再到个人,环境责任原则无时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环境保护与治理指明了方向。

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

  环境责任原则,是对“开发者保护、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等原则的概括,它是环境问题产生者承担责任应遵循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环境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紧密相连,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保护的目的则是为更好地利用创造条件,只有把开发和保护相结合,才能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永续性利用,才能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增长。

  “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污染者付费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即事后的消极补偿,其目的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环境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是具有一定价值的稀缺品,其价值表现在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稀缺性两方面,价值衡量的标准是替代资源的成本大小。因此,开发利用行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有偿使用有价值的环境资源,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力对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强制性分配(损失分散化、分担化,即环保责任分散化、社会化)。

  “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该内容强调即使污染破坏者已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付费,仍不能免除其恢复和整治的责任,其目的是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任一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以此来有效制约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

环境责任原则的适用性

  环境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的费用负担、环境许可、限期治理等制度上: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对自然资源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开发利用,如开采矿产、砍伐森林等;二是享受和利用资源,如进入国家森林公园或者风景名胜区域等。不管适用何种方式,都会减损资源生态价值,降低环境质量,因此都应当按照环境责任原则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相应的资源恢复费、自然利用费、生态补偿费或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为一方面抑制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限制自然资源开发以使环境质量处于恒定的、高质量的水平;另一方面,将收取的费用恢复或者重建生态环境。

  2、排污收费或者环境税制度

  排污收费或者环境税是一种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法律制度,即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治理和恢复环境损害。排污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由于排污费在具体运用上涉及政府财政统筹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等问题,因此排污费的运用范围目前并非仅单独用于局部污染治理,对于排污者而言,在依法支付了排污费或税外,还有义务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或者生活中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的行为。

  3、环境保护责任制

  环境保护责任制是贯彻环境责任原则的重要制度,具体开发利用或者污染环境的主体的具体责任要通过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或者环境污染者对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治理、恢复责任。该制度通过相关措施实现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环境责任原则中破坏者恢复内容的有效手段。这种措施使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更加明确,并有了时间上的限制,同时也有助于疏通资金渠道,使污染治理得以按计划进行。

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

  根据国外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造成环境问题的人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及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问题逐渐引起各国关注。明确环境责任对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提高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和破坏、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感,促使其把治理污染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自觉执行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的方针,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该原则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感,促使其增强环境管理的自觉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第三,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积累资金以解决环境问题。当前,国家拨出大量资金用于治理污染,在财政上还有一定困难,实行该原则,有利于扩宽资金渠道,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第四,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取得一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能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只享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承担由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养护、恢复、治理,以及对受害方作出相应经济补偿的义务。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参考文献

  1. 环境伦理视角下公民碳减排责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