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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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环境信息定义为“与环境管理、科学、技术、保护产业等与环保有关的数据、指示及信号等,以及相关的动态的变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字、数字、字符、图片等各种变现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将环境信息区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通过这种划分,能够明晰政府与企业的职责,便于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且在这种区分方式的基础上,将企业环境信息界定为企业提供的,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其在自身生产经营中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动态数据。
环境信息是经济组织生存环境状况的信息。任何经济组织都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对环境信息的了解可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它包括:
(1)政府控制和指导的信息。如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划和计划等。
(2)市场信息。如市场需求、生产要素供应、市场竞争趋势的信息。
(3)统计信息。如国家公布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口构成、财政收支、价格和工资指数的资料。
(4)技术信息。如技术专利、产品更新、技术引进与改造的信息。
(5)国外信息。如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消费潮流等。上述这些信息,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报刊文件、社会咨询、参加会议、参观展览等方式取得。
环境信息,顾名思义是与环境有关的信息,但在学术上至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一致认可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信息是指有关环境管理、保护、改善、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信息应采用《奥胡斯公约》(即《关于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司法救济的公约》欧洲经济委员会环境政策委员会于1998年在“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对环境信息所作的宽泛的界定:(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项目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他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一定义还涵盖了就受到或可能受到环境条件或作用于环境的因子、行为或方法的影响而言的人类健康与安全、人类生活条件、文化景观和建筑物的状况。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信息是关于环境和发展的资料,包括已经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活动的资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资料。”
环境信息并不简单的等同于单纯的环境数据,环境信息是表征环境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各固有要素的数量、质量、分布、联系和规律等的数字、文字和图形等的总称;是经过加工的、能够被环境保护部门、公众及各类企业利用的数据,是人类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
它是一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非实体性、无形的资源,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之中。由于信息的可扩充、可压缩、可替代、可传输、可扩散和可分享性,故环境信息资源具有无限性、多样性、灵活性、共享性和开发性的特征。另外,环境信息具有信息量大、离散程度高、信息源广、各种信息处理方式不一致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