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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性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的发展而宏观控制的社会组织,它们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垄断性,即使自己与公众关系不好或形象不良时也能营利。另外,由于这类组织的特殊性,在管理机制上不容易输入公众的信息,但又有营利的动机,因此,这类组织比较容易产生违反公众利益的行为,例如,垄断的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邮政局、国有大型的汽车厂、钢铁企业等便属于此类。
独占性营利组织由于对产品或服务具有独占性,由于管理机制上不容易输入公众的信息,而又有营利的动机,因此,容易产生违反公众利益的行为,容易陷入公众舆论的压力之中。这种分析仅考虑了两种比较直接的因素,没有结合其他社会条件,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实际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但起码我们可以明白,对公众的分析首先离不开对组织的分析;公众的形成和发展,是与组织自身的性质、特点、行为方式直接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