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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物权实施的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物权的公力救济集中体现了国家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保护法律依据的不同,物权的公力救济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者相互区别又彼此配合,各有侧重,共同为物权人保护其合法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1.物权的公法保护
物权的公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罪名的规定就是从公法角度对民事主体的物权进行的保护。
2.物权的私法保护
物权的私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民法、商法特别是物权法等私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私法保护的宣示性规定。
按效力性质的不同,物权的私法保护细分为物权性质的物权保护和债权性质的物权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三章集中对这两种性质的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规定。该章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也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