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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式改革是指与俄罗斯式的道路联系在一起的,有时也特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俄罗斯推行的“休克疗法”,或称“大爆炸”、“创世纪”式改革
激进式改革的特点是:一是在政治利益结构的重构上选择自由化策略;二是在经济利益结构的重构上选择私有化策略;三是在经济政策的重构上选择控制货币、放开价格。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式的选择问题上,“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孰优孰劣,它们各自面临的特殊问题是什么,是体制经济分析和“过渡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两种改革方式的主要区别是:
1.在改革和发展的关系上,激进式改革往往是无搞改革、后求发展,改革阶段好比“泪水之谷”,通过人为降低发展速度来推动改革;而渐进式改革则是既搞改革、又求发展,把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尽量避免过高的通货膨胀,用经济的稳定发展来支持改革。
2.从“破”与“立”的关系上看,激进式改革往往是“破”字当头、先破后立,采用“休克疗法”首先彻底破坏计划经济体系和国有制度,然后进行新体制建设,结果大多造成体制“真空”;而渐进式改革往往“立”字当头、先立后破,在改革过程中于不断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在坚持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情况下不断减少指令性计划,这样使传统体制收缩的同时市场主体和关系相应形成和扩张,避免了体制“真空”。
3.从速度和推进力度方面看,激进式改革往往重视速度,力求速决,俄罗斯于1990年8月制定的“500天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渐进式改革则往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其典型作法是,通过局部均衡各个击破,通过边际均衡分解难题,而不是一味求全、求‘决。
如果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既定,而且改革方式的差异不导致改革结果的差异,这样仅从改革成本最小化的角度去看两种改革方式所面临的特殊问题,那末其基本判断是:改革的实施成本是改革的激进程度的减函数,或者说是改革方式所需时间的增函数——改革的速度越快,改革所需时间越少,信号扭曲的问题越是尽快得到彻底纠正,社会越是较快地建立起新体制以使人们尽快地形成关于新体制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稳定预期,经济所面临的损失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单从如何使这种实施成本最小化的角度看问题,激进式改革方式相对于渐进式改革显然具有优越性。改革的摩擦成本是改革激进程度的增函数,或者说是改革方式所需的间长度的减函数——给定改革发生时的各种初始条件和经济改革中面临的各种具体条件,改革方式越激进,越是较为迅速地打破旧体制,也就是较为迅速而全面地改变原有的既得利益关系,就越是会遇到较大的社会阻力,各阶层特别是旧体制既得利益阶层越是不会轻易接受从而引起更激烈的社会冲突,摩擦成本就越大,反之摩擦成本则越小。单从渐进式改革能够避免一下子全面触动各种既得利益而使反对势力不会在同一时期结成反改革的强大联盟,有利于缓和由“投入一产出时滞”所引起的“阻力”,从而使摩擦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看,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比激进式改革方式显然更具优越性。
总之,在经济体制改革方式的选择上,究竟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孰优孰劣,并无绝对定论,而要以不同国家的特殊条件而定。中国的改革,十几年来一直走的渐进式道路。实践证明,渐进式改革适合中国国情,为广大群众所拥护,并在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功。今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仍将主要采取渐进式改革,力求在付出较低的社会成本逐步推进改革的同时,保持国民经济的较高速增长。
激进式改革的基本思路大致是:
一是改革是综合性的、一揽子的,必须进行理性设计。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转变,应在一个总体框架内·—并进行,不能人为地割裂这——’总体改革过程。由于经济体制的各部分是相互联系的,部分改革不能取得成功,局部的、零碎的改革是不起作用的,甚至还会起反作用,因此必须进行整体的理性设计。
二是作为整个社会变革的核心和基础的经济市场化要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完成,缩短两种体制和两种结构并存的时间。因为转型过程是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的过程。为了避免处于收缩部分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和反对,必须实行足够迅速的并且是根本性变革,以形成文持新体制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它比原来既得利益集团要更强大。并且速度是最重要的,改革政策措施的各种配置必须一揽子付诸实施,而且越快越好。如果你要跨过深渊,你只能一步到位,不可能分步跨越,否则就会失败。计划经济逻辑的完整性使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必须是大规模的、快速的和整体的。
三是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剧烈变革,如同能量剧烈释放—’样,不可能不造成社会的短期的动荡和经济的破坏,不能用处于过程之中的状态作为估计变革成功与否和改革方式优劣的依据。
四是经济剧烈的振荡常常会伴随着福利的下降,只有当经济转变接近完成,公众福利才会不断改善,福利改善不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的。
激进式改革的基本思路所体现的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的“些最基本的理念。主张激进式改革的学者为它找到了许多依据,如迅速的变革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新机制的完全确立可避免“双轨制”并行所造成的寻租活动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和产权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真正运作的基本前提,局部、零碎的改革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等。
主张激进式改革的学者为“激进式改革”的制度变迁找到了一个最好理由,这就是,他们强调制度安排的整体性。他们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出现失衡时,对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调整无助于改变整个制度结构的不均衡状态,因为调整后的制度缺乏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所以明智的选择是对整个制度结构进行一次彻底的变动。于是,激进式的改革方案顺理成章地成为东欧国家和前苏联的首选。问题是谁能够整体地设计出一个理想的制度结构安排,使之在被“激进”地推行之后能够立即扭转转轨国家经济短缺、发展停滞的状况呢?暂不论彻底的制度变迁是否可行。如果真有智者能设计出一个理想的制度,并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不又是“计划经济”的幻想么?所以说,从指导思想上看,激进式改革思想与计划经济的设计者的思想并无区别,都希望通过人为的设计来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如果激进式改革能够通过人为设计而实现成功,那么计划经济不就早成功了吗?也就失去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要性了。事实上激进式改革的思想与对人的理性推祟达到极至的西方的建构理性主义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
实际上,经济体制改革是不能人为设计‘的,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益各方博奔的结果,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转轨过程必须摈弃所谓的机制设计思路。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经过初始植入而具有自我维持和继续发展能力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更应该转向消除市场经济制度自然成长和自然选择的人为障碍上,而不是把重心放在如何人为地设计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步骤上。
激进式改革由于对速度的过于重视导致了人们对改革缺乏长久的耐心,出现了行为冒进和态度傲慢的现象。实际上,在一个国家的转轨过程中,有些东西是根本不能“激进”的,当然有些东西也是不能“渐进”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就不可能是“激进”的,人们文化传统、思想模式、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的改变都不可能是一赚而就的,需要一个漫长的培育与引导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这些东西与正式制度的变迁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政策、制度的变化最终需要社会成员心理上的适应、理解、认同与支持。如果两者之间不能够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话,正式制度的移植根本就是空谈。“激进式”的改革中,既要有“激进”的成分,又要有“渐进”的因素。同样,在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国家中,也要既有“循序渐进”的时期,又不乏大刀阔斧、寻求整体突破的努力。渐进与适当的激进相结合,才可能突破单纯“激进式”或单纯“渐进式”改革的局限。
激进式改革的优点,是有利于摧毁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可逆转性”,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逆转和反复。激进式改革虽然使俄罗斯的经济、社会在短时期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对加速俄罗斯经济转轨进程起了决定性作用。
激进式改革的缺点,是忽视了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挠以及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既得利益集团通常有两大类:一是建立在旧体制基础上的既得利益者,二是在双重体制并存——既有行政权力的广泛干预,又有极小规范的市场存在——的格局下形成的既得利益者。
激进式改革由于彻底否定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经济体制的中断,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