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区(harbor operational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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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区是指为了便于管理,一般根据货种、吞吐量、货物流向、船型和港口布局等凶素,将港口划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装卸生产单位,称为港口作业区。划分作业区可使同一货种最大限度地集中到一个作业区内进行装卸,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和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率,提高管理水平,避免不同货种问的相互影响,防止污染,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港口作业区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JTJ21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与要求,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要避免相互干扰,又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港口作业区的布局和建筑设计是否合理,对港口的防火、灭火至关重要。
设计、审查建港规划和新建港口作业区平面布置时,对码头装卸泊位、车辆回转交叉通道、生产建筑(如仓库、货场)、辅助生产建筑(如流动机械库、机修车问、供应站、变电所、候工室、作业调度室等),应根据生产实际,结合火灾预防与灭火救援的需要,做到合理分区布局。合理分区布局的一般做法是:码头区域、仓库、货场(堆场)区域、辅助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分区域布置,在码头与仓库、货场区域内不得布置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机修车间、变配电所、加油站,也不应布置其他建筑。区域与区域之间、区域内各建筑、货场之问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港区道路是港内通行各种流通机械、运输车辆和人行的道路。港区道路网联系着港区各码头、仓库、货场、前方、后方及港内、外。为减少行车干扰,便利消防车辆通行,港区道路一般布置成环行系统,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相邻建筑物名称 | 最小净距 | |
建筑物 边缘 |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 | 1.5 |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人口,但不通 行机动车辆 | 3.0 | |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 | 4.5 | |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出入口经常有汽 车出入的 | 6.0 | |
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 | 1.0 | |
货堆边缘 | 1.5 | |
围墙边缘 | 1.0 |
港口作业区应保证消防用水与供电。一般应有两路市政供水,但也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使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设施,使消防车能靠近水源,且在最低水位时也能吸上水(供消防车的取水深度,自消防泵高度算起不应大于6m)。港区供电也应有两路,确保港区正常运行。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口作业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作业紧凑布置,集中建设,可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改善港口经营管理,减少工程建设量,从而节省港口建设总投资。一般来说,稳定的大宗货物应尽可能设置专业化作业区,以便装卸和贮存,这是现代化港口的一个特点。
港口作业区的布置,应以满足生产服务为前提,并注意各作业区本身的要求和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干扰,要和城市规划与建设密切配合。港口各作业区的规划布置要考虑以下几点:
(1)港口建设要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港口建设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2)港口应按货种、吞吐量大小、装卸特点、船位分工及客运量大小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地划分作业区。
(3)在保证满足各项技术措施的前提下,港口陆域布置应以近期为主,并考虑发展的可能性,力求紧凑、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并注意结合疏浚等工程措施吹填造地。
(4)港口建设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总体布局要正确处理港口与水利、军港、渔港和城市等关系,做到互相协调,合理安排。有关公用设施应尽量相互配合使用。
(5)港区作业的布置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并考虑对居住区与工业区的安全影响。陆域上所有建筑物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6)客运码头应建在接近城市中心地区,要有足够的陆域,布置客运站、广场和陆上交通设施,方便旅客通行。在港区布置客运站时,应使旅客进站线路不穿越其他货物装卸作业区。在建设国际旅游客运码头时,要妥善处理与国内客运码头的关系。
(7)为地方服务的货运作业区应布置在居住区;的外围,并尽量接近城市仓库区,与生产加工、生活消费地点保持短捷的运输距离,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往返运输和装卸作业。
(8)货物中转码头要设置在城市生活居住区以外的地段,使它与对外交通有良好的联系。
(9)煤炭、矿粉,水泥等容易扬尘或散发有气体的货物作业区,如渔码头,应布置在港口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位置,且应远离城市生活居住区。木材和其他易燃材料如石油、煤炭等应相隔一定距离,以防火灾。危险品装卸和贮存应有单独的地段,且应远离市区。
港口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其安全性能和秩序要求很高。为了加强对港区治安管理,法律从人员、车辆进出人港区及港区内活动两个方面作了明文规定。根据{港口治安管理规定},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港口公安或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人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船员须持海员证、船员证。无证件的人员、车辆不得进人港区。非港区工作人员进入港区应进行登记。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的货场、仓库提送货物,必须遵守货场、仓库的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作业。携带或运载物资出港,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交验物资出港证明。人员、车辆在港区内活动,必须遵守港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港口交通民警指挥。禁止一切危害港区交通安全的行为。港区内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港口消防监督人员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港区防火安全的行为。港区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特种物资,贵重物资仓库及其他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库存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看守,防止发生事故。在港区内临时居住从事建筑施工、运输、装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外,还必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人港证和暂住证,严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港区内禁止钓鱼、捕捞、狩猎、游泳、捡拾废品和进行其他妨害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走私、投机倒把;套购、倒卖船票;行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妇女、赌博等各种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