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旅游资源(Hot Spring Tourism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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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旅游资源是温泉旅游地赖以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是产生旅游引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温泉旅游开发选址进而温泉旅游产业聚集的客观必要条件。资源吸引客源,由此吸引住宿企业、旅行社、旅游品商店、餐饮、娱乐等企业集聚。温泉旅游资源包括温泉资源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两大部分。[1]
泉水是一种地下水的外流,而温泉一般是指水温高于25℃的泉水。温泉的分类依据不同,划分的种类也不同。按水温,可分为微温泉(26~33℃)、温泉(34~37℃)、热泉(38~42℃)、高温泉(大于43℃)。而低于25℃ 的则称为冷泉,一般不把它列入温泉范围。但世界各国对温泉界定的水温临界标准不完全一样,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是20℃,美国是21℃,而我国、日本、南非则都是以25℃为标准。还有一种标准是,凡高于当地年均水温5℃以上者,即可称之为“温泉”。此外,按所含化学成分,可分为矿泉水和淡泉水。而矿泉水中又可按其盐类成分分为重碳酸盐泉、硫酸盐泉和氯化物泉等多种。按其酸碱度,可分为酸性泉(pH值2~4)、弱酸性泉(pH值4~6)、中性泉(pH值6~7.5)、弱碱性泉(pH值7.5~8.7)和碱性泉(pH值8.5~10)。按所含气体成分,可分为氡泉、碳酸泉和硫化氢泉。按活性离子成分,可分为铁泉、碘泉、溴泉、砷泉和硅酸泉等。温泉不仅具有造景、育景的特殊功能,而且有饮用及疗养、治病等医疗保健价值。自古以来,有温泉的地方往往成为人们纷至沓来的度假胜地。
温泉作为一种能自然补给的可再生资源并非用之不竭,地下水补给亦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然而,我国温泉旅游景区普遍存在温泉资源过量开采、浪费极大和环境破坏的状况.温泉旅游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利于温泉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温泉旅游景区应科学合理地利用温泉资源,注意保护温泉旅游环境,提升温泉旅游品质.
一、综合利用温泉水
温泉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且浪费极大,例如在“澡堂经济”下,地热(温泉)产业链短,近一半的热量随废水排放而流失,尚未建立节水和综合利用体系。 有条件的地方不仅可以利用温泉发展旅游,还可充分利用温泉的综合价值,为社区服务。一些地方可利用地热发电,具有成本低廉、不用锅炉和燃料、不污染空气、节约能源等优点,还能为工业及居民提供热水、热气,可节约生产投资,解决取暖问题。寒冷的地区可利用温泉,生产温室蔬菜、孵化、冬季养鱼及其他副业生产。另外,达标排放的温泉水还可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做到温泉水资源的减量化、再生产、再利用。
二、温泉水污染防治
温泉是极易被污染的旅游资源,污水回灌、地下水位下降、盐碱化等都会对温泉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直接影响到温泉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一些旅游区由于当地经济实力有限,或者项目设计时考虑不周,没有合理配置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部分从业企业使用了自来水加热、添加化学物质的不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温泉旅游开发企业应使用先进的尾水处理技术及设备,确保温泉水使用后的达标排放。
三、人工补给
在温泉区采用人工回灌,可以明显增大地下热水开采量,甚至实现温泉的人工自流。温泉水的人工补给能保持使用量与回灌量 1∶1 的比例最为恰当。当然,应针对温泉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回灌比例,介于 0.6∶1~ 0.8∶1 较为符合可持续利用的目的.温泉水还未出露前,含水层中水的流速缓慢且水温变化幅度小,因此,可用回灌方法改变地下水的温度,提高地下水的冷热源储存效率。具体做法是,冬季向地下水灌入温度很低的冷水,到夏天时温泉水就会天然降温;夏季则向地下灌入温度较高的水,到冬季时出露的温泉水就会自然升温。这样,温泉水的温度就得到自然调节,还可有效配合温泉旅游的淡旺季。
四、合理开采、适度使用
一些地方的温泉由于过量开采,温泉水资源储量开始下降,有的甚至出现了天然露泉成为涸泉、死泉或无水热活动等迹象,有的导致地面沉降、咸水入侵,严重损害了地方的生态系统.按照各地的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温泉水的实际使用量与批准使用量的比例应适中。低于或等于批准使用量应最为可行。当然,一般使用天然自涌温泉而不采用钻井开采的,应尽量利用,并不一定有限制使用量。
五、实行旅游温泉品质认证制
为避免温泉旅游开发中的不规范及破坏环境的行为,有必要考虑实行旅游温泉品质认证制度,制定有关温泉品质方面的评价技术及标准,以此规范温泉旅游市场。
当把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用作休闲、度假、疗养、房地产开发目的时,应进行旅游温泉品质认证,评价温泉品质,确保温泉品质的真实性.温泉品质评价指标应从温度、微量元素品种和含量、地热储量级别、允许开采量的规模、总溶解固体量多少、矿化度、水质和环境卫生达标状况、回灌技术与能力、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价,划分出评价等级,并要求温泉地标示不同品质的疗养功效,区分有害物质与无害物质。未获得旅游温泉品质标识的单位及场所,不应在经营场所及其所有宣传材料上标注“温泉“”旅游温泉”“天然温泉”“生态温泉“”温泉”或“矿泉SPA“”医疗矿泉”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