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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之间、我国职工与外籍雇主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不同,涉外劳动争议可以分为劳动者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和劳动者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
劳动者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形具体包括:
(1)外国人直接受雇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即劳资双方均非中国公民或中国企业,而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地点是在中国境内;
(2)外国人受雇于外国企业后被派往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劳动者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的情形包括:
(1)外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并被派往境外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2)中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后,被派往境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3)中国人在国外直接被境外的外国企业雇用;
(4)中国人被中国企业雇用后被派往境外为外方提供劳动服务。以上各类争议应当适用我国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来解决。
在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适用哪个国家的劳动法律来解决争议。我国在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规定在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时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我国法律。但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解决劳动争议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其中实体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程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解决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