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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监督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关系到第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得以遵守和执行,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重要任务。消费者是广泛的社会力量,每一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得好坏与每一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他们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心,因而,必然会发挥最有效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监督权的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还有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