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海关核销是指加工生产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在主管海关办理生产加工合同备案后,依据合同规定进口物料进行生产加工,将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销售,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核算进出口记录的海关监管程序。企业向海关申报核销资料,必须与进出口报关资料和记录相符,同时对尚未出口的物料和成品进行严格的核查,对报关的物料进、销、存记录要衔接一致、进出记录平衡。
按照相关规定,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海关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