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保险(float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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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只载明保险的总条件,如保险标的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以及保险费率等,而将承运货物的船名及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投保的货物总价值中扣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该项保险也即告终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签定一个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是3个月、6个月或一年,合同内不规定船名和航线,只对船型作出限制,并对每一条船、每一次事故确定一个限额。被保险人须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供货总值作出估计,然后预付一部分保险费,每批货物发运时,通知保险人自动承保。
流动保险自动地承保以总保险金额为限额的每批货物,但要求被保险人在货物一经装运后即向保险人申报货物的详情,不得漏报,也不得将部分货物向其他方投保。同时,也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承保,直到各批货物的保险金额累计达到总金额,该流动保险单才告失效。流动保险对每次装运的货物规定限额,并对同船装运的集中在某一地点的货物也有责任限额,另外还附有船舶等级条款,这样的层层限额有利于保险人分散风险。保险费是以总保险金额按一定的费率预先缴付,最终结算应缴多少保险费,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