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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保险

  	      	      	    	    	      	    

流动保险(floating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流动保险[1]

  流动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只载明保险的总条件,如保险标的的总价值、承保风险以及保险费率等,而将承运货物的船名及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保险。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投保的货物总价值中扣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该项保险也即告终止。

流动保险的合同期限[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签定一个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是3个月、6个月或一年,合同内不规定船名和航线,只对船型作出限制,并对每一条船、每一次事故确定一个限额。被保险人须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供货总值作出估计,然后预付一部分保险费,每批货物发运时,通知保险人自动承保。

流动保险的内容[3]

  流动保险自动地承保以总保险金额为限额的每批货物,但要求被保险人在货物一经装运后即向保险人申报货物的详情,不得漏报,也不得将部分货物向其他方投保。同时,也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承保,直到各批货物的保险金额累计达到总金额,该流动保险单才告失效。流动保险对每次装运的货物规定限额,并对同船装运的集中在某一地点的货物也有责任限额,另外还附有船舶等级条款,这样的层层限额有利于保险人分散风险保险费是以总保险金额按一定的费率预先缴付,最终结算应缴多少保险费,多退少补。

参考文献

  1. 郁志轰 沈秋明编著.海商法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2. 叶岳良 文炳勋.金融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08月第1版.
  3. 许谨良编著.保障学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