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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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信托,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信托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以及决定信托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遗产管理法规定.当一个未留遗嘱的人死亡时,他的财产应当交给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再由该管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将该项遗产出售,井将所得价金分给死者的子孙或者其他亲属。又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财产法规定,当土地转让给共同承租人时,只要土地尚未分割,就须成立法定的土地变卖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破产受托人。
这是根据设立信托行为的不同标准来分类的。
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信托人通过遗嘱、契约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此种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之中。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赋予,与信托的其他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意志无关。 这种信托在各国信托中比例很小。
划分法定信托与设定信托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前提不同。法定信托是一种当然有效的信托,这种信托一经产生即有效,设定信托则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