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托(compulsor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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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信托是指由财产所有人通过对有关法定义务的履行将其有关财产转移给特定的受托人占有和管理并由此设立的信托。
强制信托一般这样产生: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赋予财产所有入对其特定财产设立信托的义务;该人通过履行这一义务将该项财产转移给有关信托机构并由其以受托人身份占有和按信托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管理;如果该人拒不履行这一义务,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法院应当强制其履行这一义务,并通过这一强制使得其有关财产被转移给有关信托机构占有并由其按信托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管理。
强制信托为信托的—种基本类型;它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系因民事行为与国家行为以外的行为没立;
第二,它存在委托人,这一委托入即为履行法定义务将有关财产转移给有关信托机构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所有入;
第三,它的设立既不是出自于委托人的自愿也不是以委托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出自于法律的强制并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依据。
强制信托一般是由国家强加在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上的;国家对这些人的有关财产施加强制信托,原因主要在于这些人身份特殊,因而对他们的这些类型的财产有必要通过施加强制信托并因这种信托导致由有关信托机构占有和管理,从而方便国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