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运输权(right of transportation between the 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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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运输权又称沿海贸易权,指一国国内沿海从事运输贸易的权利。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在本国从事沿海运输贸易而将沿海运输权赋予本国船队独享。因为,沿海运输权不仅牵涉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一国的内河,沿海运输属于国内运输,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专属本国船舶经营。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东海岸到美国阿拉斯加之间的运输,虽然途经巴拿马运河,也属其沿海运输,不允许外国船舶经营。法国、希腊、荷兰、加拿大、西班牙、印度、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海商法》第4条第1款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但是”,是指法律、法规对某些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仍可作出限制规定。例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陆运输。”
《海商法》规定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沿海运输,以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同时,这种不准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沿海运输的规定又不是绝对的,在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这一规定,可以使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使用外国海运船舶,满足我国沿海运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