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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仲裁机构是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且仅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它与普通仲裁相对应,反映了仲裁的本义,世界各国及国际上的仲裁机构通常都是民间性质。
民间仲裁机构基于其民间性质主要有四个特点:
(1)行使仲裁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只能就一定范围的争议行使仲裁权,一般限于民法、商法所调整的领域,故称为民商事仲裁;
(3)无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法院的支持;
(4)作出的裁决有强制性。以上特点也反映了普通仲裁的特点,即它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立足点,同时又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协助,因而不完全是当事人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