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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体现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而设立的转移支付补助。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一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30%与其增值税增量挂钩,直接返还给民族地区;二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50%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一起,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
2000--2005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象为五个民族自治区,青海、云南、贵州等三个财政体制上视同民族地区对待的省份,以及吉林延边、甘肃临夏等8个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为了统一民族地区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义将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53个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预算安排,即中央财政在2000年安排民族转移支付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2005年,中央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实际规模达到159亿元,比2004年的76.9亿元增长101%,是2000年的15.9倍。
二是增值税增量返还,即将民族地区上缴中央金库的增值税每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留给民族地区。其中,增值税增量返还的一半与来源地增值税收人挂钩,直接留给地方,以调动地方增收积极性;增量返还的另一半,连同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起,根据客观因素进行分配,以体现公平原则。
2009年以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一是2000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10亿元,以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民族地区当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各地上划增值税环比增量的40%按来源地直接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二是另外的40%连同中央财政专门安排的资金,按照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在民族地区问分配,以体现公平原则,均衡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
从近年来的运行情况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各民族地区特别是基层民族自治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转移支付规模波动较大,不仅不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影响了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二是不利于推动民族地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随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提出,如果继续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涮动地方积极性,不利于生态与环境保护,难以促进禁止与限制开发区域地方政府切实将工作重心从发展经济转向关注牛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
鉴于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完善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一是转移支付规模适度稳定增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规模按照前三年全国增值税收入的平均增长率滚动递增二是转移支付分配更加关注公平。资金分配区分民族省州和民族自治县两部分: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规模在上一年度各自补助数基础上,统一按照前三年全国增值税收人平均增长率滚动递增;转移支付总额扣除用于民族自治县后的部分,在八个民族省份和八个民族自治州间分配。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30%部分考虑各地上划增值税贡献冈素进行分配。另外,对于按照统一办法测算的转移支付额少于上一年度分配数的地区,按上年数额下达转移支付。该办法于2010年起实施。
针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征,当前要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应实行以财政支援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主要是加大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投入,建立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特殊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确保民族地区财政具有向当地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具体而言,在西部大开发的形势下,对西部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众所周知,西部民族地区无论是财政收入的规模,还是人均财政收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1998年为例,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财政收入规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仅为3.64亿元,远低于全国160.77亿元的平均水平。人均财政收入最高的新疆为374.30元,最低的西藏为144.44元,与全国平均水平410.21元相差35.91元和265.77元,差幅为8.04%和63.85%。过低的财政收入制约了本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使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尽管各级地方财政千方百计挤出资金予以解决,但限于财力,只能是杯水车薪,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不但难以解决,而且有不断扩大之势。因此,需要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扩大民族地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内容与全国相比要相对宽泛,既包括社会保险、救济、福利、抚恤等共性的一面,又包括扶贫、开发等个性的一面,这就造成了保障资金需求大与因经济制约形成的保障资金供给小的矛盾。目前,尽管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逐步建立起来,但只是低水平的徘徊,存在着资金无着落、体系难健全的问题。以西藏为例,每年仅养老保障统筹资金就倒挂一个多亿,而医疗保障尚处在起步阶段。鉴于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财力,中央通过财政的转移性支付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不仅可保证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而且可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
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地区加快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条件,是地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首要前提。目前,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是一个普遍问题,是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国家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中,将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改善投资环境,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后劲,并以规模建设来带动西部经济。但是,项目效益的滞后性,投资利益的外溢性,民族地区经济的差距性,导致民族地区关联效益的流失和配套项目的滞后。因此,中央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民族地区自身项目的资金需求,使其最大限度地享受西部开发的政策优惠,从而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民族地区(除宁夏外)都有很长的边境线,边防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国家安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边境贸易的开发与发展不仅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全国经济的整体开放与发展。受历史与自然等因素的限制,边境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设施陈旧,观念滞后,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这种落差影响了边境的安全稳定与边贸的扩大繁荣。中央如能通过转移性支出增加对边境地区的投入,将有利于维护边境的安全,促进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二)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规范。资金总额的确定方式规范透明,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资金分配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力求办法科学、结果合理。
二是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注重平稳。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保证各地分享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转移支付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财政体制上视同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以下简称民族省区)
(二)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州)
(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县)
三、转移支付总额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度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额,及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平均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当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
四、资金分配办法
(一)各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额在上一年度分配数基础上,统一按照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平均增长率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自治县分配数=上一年度分配数×前三年全国国内增值税平均增长率
(二)转移支付总额扣除民族自治县分配数后的部分,在民族省份和民族自治州间分配。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30%部分考虑各地前三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收入增量情况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分配数=按因素法分配数 + 与上划增值税收入增量挂钩的分配数
其中,按因素法分配数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
(三)对于按照本办法分配的转移支付额少于上一年度分配数的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按照上年实际分配数额下达。
五、资金下达和使用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着力增强财政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省级财政要将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中央财政。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