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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资能够享受到清单范围之外所有的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针对政府的负面清单与针对市场主体的正面清单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这种混合清单主要是指把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活动的领域或情况以清单的形式清晰列出来,清单之外的领域或情况则是企业受禁止的或者受限制的,这也就是把企业关进了“制度笼子”,而这笼子外的广阔空间则是政府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治理模式一方面往往压缩了市场的自发活动空间,导致企业的自发性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无疑会压制了企业的创新欲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经济的内在活力;另一方面却又过分地放大了政府的权力作用空间,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及强化了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权变性,进而不断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扭曲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了经济社会运行成本。
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 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 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 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措施仍然会通行无阻,限制了市场 主体的行为自由。这就导致如下结果: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行政机关都敢做;只要政府没 有明确准许,市场主体都不能做。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 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 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 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 序,变相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