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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选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分析、审核、确定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决定承保条件的过程。
核保选择核保选择的目的在于提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责任感。核保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
核保选择包括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事前选择可使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如果对投保人、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发现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视其风险情况,采取拒保或条件承保等措施加以限制,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有利条件下承担风险责任。
保险承保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全和盈利的业务分布组合。为此,保险人为避免逆选择,保证保险业务的优良质量,必须选择一组能够适当平衡的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低于平均损失的被保险人能够抵消高于平均损失的被保险人,以便使保险费收人足以抵付支出。承保选择是在展业的风险选择基础上,对可承保的标的进一步分析、审核,确定接受承保的条件。投保单是承保选择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每份投保单的审核,分析风险的大小作出正常承保、条件承保和拒保的决定。
核保选择包括对“人”的选择,即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对“物”的选择,即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虽然保险标的本身的性质与保险风险的大小关系最为密切,但是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品格、行为都会直接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有必要了解投保人的品格、资信、作风等。例如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虽然不是自然人,是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利益、责任,但投保人作为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所有人、代理人、受托人,他们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保存、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所以也就存在对投保人的选择问题。在船舶保险核保时,保险公司要审核船长、船员的技术水平,船东的资信和经营作风。在汽车保险核保时,保险公司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政治素质、以往的肇事记录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公司往往通过风险评估来防止逆选择的发生。风险评估包括以被保险人身体的风险因素为中心的医务审查和以被保险人道德、职业方面的风险因素为中心的事务审查两方面。例如,在个人寿险中,保险公司核保的要素有年龄、性别、体质、个人病史、家庭病史、职业、生活习惯和嗜好、经济状况等。对团体保险,保险公司核保的要素有团体的性质、投保人数、保险金额、职业风险等。
(2)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责任的对象,其自身性质和状态与风险大小以及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加以分类,承保时依据分类标准对具体的保险标的作出合理选择埸0除影响保险经营不稳定的保险标的。对保险标的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保险标的本身所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大小上。例如,火灾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是建筑物,保险人就会对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险位、防护、占用性质等进行选择。木结构的建筑物比钢筋水泥结构的建筑物火灾风险大,坐落在油库边上的建筑物比坐落在居民区内的建筑物火灾风险大;船舶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选择是船舶本身是否适航、船龄、船舶的航行区域等;汽车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选择是汽车本身的性能、使用年限等;人身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选择是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等,年龄已超过65岁或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会被列入拒保范围。总之,保险人在承保时通过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尽量选择能使保险业务保持平衡的保险标的予以承保,以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
事后核保选择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具体表现为:
(2)保险人如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则会中途中止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注销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远洋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通知在发出后7天期满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