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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论

  	      	      	    	    	      	    

目录

什么是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Edwin M.lement)和贝克尔(Howard Becker)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的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一个人被贴上“标签”,是与周围环境中的社会成员以及他自己对他及其行为的定义过程或标定过程密切相关的。因此,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

标签理论的发展

  标签理论是解释越轨行为如何产生及其发展的理论。其理论根源于符号互动理论,即从符号互动论的角度探讨越轨行为,认为越轨是社会互动的产物。

  形成

  标签理论形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六十年代开始流行起来,到七十年代它甚至成为美国社会学界研究越轨行为的占统治地位的理论。

  代表人物

  标签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贝克尔(H.Becker)和莱默特(Edwin M.lement),但是贝克尔并非标签理论的首创者。笔者认为标签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萌芽期,即1938年—1951年;形成期,即1951年—1963年;繁荣期,即1963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萌芽期

  萌芽期,标签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8年坦南鲍尔(Frank Tannenbaum)的《犯罪与社会》(《Crime and society》)一书。 在《犯罪与社会》一书中坦南鲍尔提到此理论,他认为,冲突在导致各个违法者的产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实际上是由社区规定的。他认为犯罪的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自我意识的过程。依据坦南鲍尔的观点,越轨行为(犯罪是一种被法律,确切地说是被刑法认定的越轨行为)是在一种社会互动过程中被界定出来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坦南鲍尔的《犯罪与社会》一书中已经有了标签理论的萌芽。

  形成期

  形成期,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标签理论开始形成其理论的雏形,这以莱默特(Edwin Lement)1951年出版的《社会病理学》(《Social Pathology》)一书为标志。在《社会病理学》一书中,莱默特将越轨划分为“初级越轨(primary deviance)”和“次级越轨(secondary deviance)”。他认为,几乎每一个人都可能偶尔发生越轨行为,绝大数的这类行为都是暂时的、试探性的、轻微的和容易隐瞒的。这类第一次发生的、虽然违背了普遍地行为规范、但行为者本人与别人却并没有这样认定的越轨行为是初次越轨行为。例如,一个青年人出于好奇而吸了一次毒、偶尔发生的漏税行为等,这些行为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行为者本人也不承认自己是越轨行为者。但是,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公布于众,而且行为者的朋友、父母、雇主或警察、法庭等也视这个人为越轨行为者,他就有可能发展成为再次越轨行为。当再次越轨行为出现时,不但别人这样看——如认为某人是吸毒者、小偷、骗子、无赖或“怪人”等——而且行为者本人也会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些“标签”。一旦某人被贴上了越轨行为的标签,他周围的人会对他另眼相看。这就会迫使他与其他越轨行为者为伍,以越轨行为者自居,按照这种行为模式去做,并将此类行为变成自己的习惯,甚至终生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因此,莱默特认为,将某种行为贴上再次越轨行为的标签反而会助长这种行为。莱默特将越轨行为的形成看成是一种由“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再向“习惯性越轨”逐步发展过程,并突出标签张贴的催化作用,奠定了标签理论的雏形。

  繁荣期

  繁荣期,1963年,贝克尔(Howard Becker)出版的《圈外人》(《The Outsiders》,又译《局外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标签理论的主要内容,将这一理论发扬光大起来。在《圈外人》一书中,贝克尔用明确的语言论述自己的观点说:“越轨行为是应用规章、法律等对于一个‘冒犯者’标定的结果。所谓有越轨行为者,就是被成功地贴上了这种标签的人。”依据贝克尔的观点,越轨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性,也不是后天教化的产物,而是一些人将一些规则和制裁方式应用于“圈外人”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反应、他人定义的结果。由于某些“圈外人”被成功的贴上了标签,于是他们便成为了越轨行为者。同时贝克尔在论述中,希望将破坏规则和越轨区分开来。越轨确实破坏了规则,但它仅指那些被成功地贴上了标签的破坏规则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到正常人向越轨行为者转变的问题,即他是如何被贴上“越轨”标签的。在这方面,莱默特的解释和贝克尔有异曲同工之妙,即认为“圈外人”是在一个从“初级越轨”到“次级越轨”,再到“习惯性越轨”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被逐步界定为“越轨者”的。在此基础上。贝克尔在《圈外人》一书中又明确提出,要把越轨理论的分析从越轨行为转移到那些把他人贴上越轨标签的“道德提倡者”(Moral Entrepreneur)身上去,最起码也要将越轨视为被人称为越轨者和称人为越轨者这两部分人进行互动的结果。这样一种思路将人们长期以来接受的“越轨行为导致社会控制”的逻辑整个儿颠倒了过来,形成了“社会控制导致了越轨行为”。在贝克尔的拥护与提倡下,标签理论被发扬光大,进入繁荣时期,并逐渐成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研究越轨行为的主要理论之一。

标签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贡献

  标签理论在社会学中是一项崭新的发明,他们重新分析越轨行为的社会成因,并把重点由个人移转到社会的脉络及社会的反应;由规则的破坏者(rule-breakers)移转到规则的制定者(rule-makers);由接受社会规范及法律为中立的性质移转到它们皆是优势团体为了巩固自己既得的利益所制定的产物。它使我们了解到越轨行为并非少数人的行为,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只有少数人会因此而付出代价,这些人往往是弱势团体的组成份子,缺乏磋商能力,容易成为社会的牺牲品。它更使我们了解到:一个被社会遗弃的人,所经历的是多么不人道的历程。标签理论的提出,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大震撼,不仅为犯罪学者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也为医学、种族、教育、女性主义等领域找到新的思考点。

  贝克尔在1974年一篇名为《重新考虑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 Reconsidered)的文章中,对其贡献再加评估。第一,符号互动论者的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行为的界定不是一个简单的历程。举例来说,司法人员并非单纯地逮捕、起诉、判刑。如果我们看得够深够远,终会发现他们有时会如此地做,但不是永远如此,会对某些人如此地做,但放过了某些其它人;会在某些地方如此地做,却省去了某些其它的地方。其次,标签理论已注意到「贴标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尽管越轨行为者必先有某些越轨行为才会被贴上标签,看似罪有应得,但是偶尔犯错并不等于是自甘堕落,标签却阻断了犯错者浪子回头的机会,使人越陷越深,终至不能自拔。其三,标签理论指出社会规则的订定,其实是操在优越团体的手里,其游戏规则并非绝对的公平。

  局限

  标签理论提供越轨行为如何发生与持续的新观点,尽管对越轨行为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但由于此理论的不够精确清楚,以及缺乏实征的证据,也引起不少批评的声浪。

  不是真正成因

  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反应,尤其是公开地张贴上标签才是越轨行为的成因,而批评者则不以为然,为此批评者提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因为标签尚未出现之前,越轨行为业已出现了。即使承认标签及社会的反应是决定越轨行为的重要因素,我们仍难相信它们是唯一的因素。Walter Gove(1976)甚至主张,标签的力量充其量只具有微量的影响,比不上个人因素及背景因素的重要,因此他认为“标签是越轨行为的结果(consequence),而非其原因(cause)。”

  第二点理由,许多越轨(犯罪)者从事他们的职业,主要是因为越轨(犯罪)提供了大量的金钱回报,或者

  越轨者原因

  批评者指出,标签理论似乎把所有的越轨行为的责任都怪罪到贴标签者的身上,而把越轨行为视为是无辜的受害人。正如罗纳德(Ronald Akers)所说:“读此类文献时,我们似乎得到一个印象:有一个人走在街上,心中盘算着自己的私事,突然间,社会对他重重地迎面一击,并把一个玷污的标签贴了上去,然后他就毁了。”事实上,那些越轨行为者,十分清楚他们正在干些非法的勾当,甚至还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引以为豪。而标签理论却把他们看成是被动的,毫不知情的无辜者。其实,若非他们先做出了法所不容的行为来(例如:谋杀,破坏公物,逃学),社会机构怎会对他们加以处置呢?

  所以,批评者指出,标签理论片面强调人们心理上的反应,而忽视社会问题的本身的性质,不去研究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是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对问题的主观评价上,因而,它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和正确处理越轨行为。至于说标签理论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某些统治集团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将莫须有的“越轨”罪名强加于被统治者身上,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

  批评者又指出,在强调贴标签这一主动过程时,标签理论者忽略了导致被界定为越轨行为的过程。这是因为,把某些活动标定为越轨行为并不完全是武断的;在社会化、态度与机会上的差别,影响了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会从事可能被界定为越轨的行为。例如,来自贫困家庭背景的儿童,就比富裕家庭的孩子更可能从商店偷东西。这并不是贴上标签导致他们最初偷东西,而是他们所来自的社会背景的使然。

  不确定性

  批评者指出,标签理论不应假定一个人一旦被指称为越轨者,就必然会被逼上梁山,而表现出越轨的行径且坚持到底。

  贴标签是否确实具有促进越轨行为的效果这一点还不清楚。过失行为往往促使人们沿着所定罪名的方向发展,但这是贴标签本身导致的结果吗?其他因素,如与其它过失者交往的增加或对新犯罪机会的了解,可能也与其有关。

  此外,标签理论并未有效的说明,为什么某些人会因被扣上标签而继续其越轨行动,而其他人则不会。威福德认为,受标签后个人自我形象的改变对实际行为的改变影响力相当小。他认为,越轨(犯罪)行为的发生受当时情景因素、个人因素的影响更大,而所谓自我形象的修正和改变根本无法知道,或许根本没有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