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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人们并不陌生,其实就是赚取佣金的中介。相对来说,用掮客这个词汇是带有一些贬义的,掮客也的确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灰色地带里非常活跃,比如赌场。腐败案中的掮客,自然指的是为行贿和受贿牵线搭桥,最典型的就是苏荣案当中的买官卖官的掮客们。
权力掮客是指靠固有的关系网,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的人。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能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
在一件件贪腐大案、要案中,我们常常能见到“权力掮客”的身影,他们或是官员的亲朋好友,或是“朋友圈”里的商人,或是官员的司机、秘书、情妇。身份或有多样,行为却是一致:帮行贿者“办成事”“找对人”,替受贿者“管好账”“销好赃”,甚至成为权力寻租者的“经纪人”和“白手套”,变“被动上钩”为“主动出击”。
“权力掮客”的存在,一来是因为政治生态失衡,二来是因为权力运行失范。
权力掮客是贿赂犯罪这颗毒瘤滋生的催化剂。权力掮客不但导致权力服务市场的紊乱和错位,导致权力滥用,而且大大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权力掮客的参与,使行贿受贿钱权交易出现网络化。近年来,随着中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为增强隐蔽性,减少腐败风险和成本,权力掮客“公司化”趋势日益凸显。
典型案例是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湘乡市国土局原局长陈光荣的情妇彭国英因涉嫌受贿、贪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彭国英案发前系湘乡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兼湘乡市光荣院出纳。在担任湘乡市国土局局长、书记期间,陈光荣大肆“卖官”,彭国英利用与陈光荣的情人关系,以及陈光荣的职务便利,在当地开了家牌馆,那些想进入湘乡国土系统工作或“跑官”、“买官”的,正是通过这家牌馆,直接或经彭国英之手,将钱送给陈光荣,彭自己也从中获利。
另一案例更触目惊心。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因受贿1796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其情人唐薇因受贿罪获刑15年。此案中,蒋勇和唐薇的受贿方式更“新型”——通过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建设工程咨询代理及项目策划、规划咨询等业务为名收受贿赂。
2010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有期徒刑11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广告公司掮客、为媒体人员升迁“打招呼”,从中获利101万元。专家认为,刘健春利用权力为别人获取不当利益牵线搭桥,自己也从中渔利,实质上已扮演了“权力掮客”的角色。1990年以来,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郑筱萸、王益、杜世成等贪官的落马,腐败链条上都依附着“权力掮客”的隐性角色。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权力掮客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腐败与反腐败在技术层面的较量上升到更新的高度,这需要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有更高超的反腐能力,彻底铲除权力掮客滋生的土壤。而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则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权力腐化的“催化剂”。从公开的案例中,我们往往可以找寻到“权力掮客”的“路线图”,他们先是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接近掌握权力的官员,在取得信任后,依靠建立起来的“关系”勾连请托者和掌权者,实现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并从中渔利。“权力掮客”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奔走忙碌,为行贿受贿的腐败交易牵线搭桥、加油催化,对权力的腐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腐败歪风的“推进器”。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掌权者“有人送不敢拿”,而行贿者“有钱没地方送”。“权力掮客”由于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为行受贿者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使贿赂过程更加隐蔽。作为权力寻租的衍生物,“权力掮客”客观上助长了腐败歪风。
3、权力寻租的“遮羞布”。“权力掮客”不仅熟悉各种行业内幕,而且利用固有的关系网和掌握的内部消息,使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隐身幕后,让权力寻租曝光的几率降低,从而让寻租者得以“运筹帷幄”,客观上激活了权力寻租行为。
4、公平秩序的“践踏者”。现实中,有一部分人笃信“朝中有人好办事”,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成为公开的潜规则,这客观上助长了“权力掮客”的滋生。“权力掮客”的存在,不仅搅乱了官场的风清气正,也趟浑了市场经济的一池碧水,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本该服务群众的公共资源,最终被少数人独享,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最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5、反腐进程的“绊脚石”。“权力掮客”的牵线搭桥,促使贿赂获得了“合法收入”的名义。一旦事发,行贿者闭口不说,就容易使受贿者减轻罪责,甚至逃脱制裁。“掮客”的存在,无形中增加了反腐败成本,成为遏制腐败现象的“绊脚石”。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室李炜主任表示:“‘权力掮客’的参与,使得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败成本。”
在一些大案要案的腐败链条中,频现权力掮客的身影。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权力掮客既是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
有关法律对“权力掮客”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够重视
所谓“权力掮客”,是近年来反贪部门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发现的一种越来越突出的现象:在行贿受贿这个黑市交易中,一些实权人物对陌生人十分警惕,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的行贿门道,等到像刘健春那样的“权力掮客”出马后,由于他们有接近实权人物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往往打一个电话、摆一个饭局就能搞定受托之事。“权力掮客”无异于贿赂犯罪的催化剂,很多时候,正是“权力掮客”上下其手、穿针引线,才使行贿受贿变得更加“灵活便捷、安全顺畅”。
一般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国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与贪污罪相同,最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九十条)。而对于“权力掮客”,中国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由此可见,受贿罪最大,行贿罪次之,“权力掮客”以介绍贿赂罪的形式受到的处罚则是等而下之。
然而,随着“权力掮客”在贿赂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这一现象丰富了人们对于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如果说通常情况下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介绍贿赂只是矛盾的一个细枝末节,那么,现在对介绍贿赂的“权力掮客”需要另眼相看了——如果“权力掮客”在降低贿赂犯罪的风险、扩展贿赂犯罪的范围的基础上,发展到了“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的地步,就不能说“权力掮客”不过是收取了一点儿“中介费”,其危害性远在最严重者可以被杀头的受贿者和可以被判无期徒刑的行贿者之下了。
“权力掮客”在贿赂案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类似介绍卖淫者在卖淫嫖娼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中国刑法规定,介绍卖淫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卖淫和嫖娼是违法行为,介绍卖淫则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比卖淫嫖娼严重得多的处罚,因为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交易的全过程中,介绍卖淫者的中介服务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假如介绍卖淫者缺席,有的卖淫嫖娼根本就无从进行。比照这个立法思路,假如“权力掮客”被查实在贿赂案件中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不能说一定要给予他比受贿者和行贿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但至少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的确太轻了。
总之,刘健春们在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奔走忙碌,为行贿受贿的腐败交易牵线搭桥、加油催化,其介绍贿赂的行为该当何罪需要尽快确定,同时,有关法律对“权力掮客”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的现状也要改变。这些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软肋”,需要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