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物
权利质物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一)登录其发证(发行)机构名称和其他内容。其中,对有价证券还应登录其发行、兑付时间,利率及逾期计算方法,可否挂失等情况;仓单、提单应登录其提取的有效期限;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无形资产应登录其估价报告、权利有效期及缴纳有关税、费等要求。
- (二)对质押期间到期的有价证券一般应及时兑现,用以提前兑付债务或向第三者提存,对质押期间可收取的有价证券利息也应及时收取,债务到期时一并用于清偿。
- (三)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遇质押期间应缴交有关费用时,应敦促出质人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缴交。
- (四)对可挂失的票据,应在质押成立时,取得签发机关同意在质押期间不接受挂失的书面承诺,否则应定期向签发机构核对。
- ↑ 张金媛,曾章伟主编.200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经济法.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11.
- ↑ 蔡鄂生 谢平.金融贷款担保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