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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岗位责任制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责、权的制度。
机关岗位责任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部门责任制,主要是规定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另一个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制,主要是规定囚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1、建立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实行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建立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廉洁政府,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需要;
4、建立机关岗位责任制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需要。
这是机关岗位责任制的首要原则。职是职务,即因为职位而产生的仟务、工作;权是权力,即完成职务所需要的管理权力;责是责任,即行使权力所必须承扭的后果;利是利益,即因工作好坏而受到的奖惩。它们构成机关岗位责任制不可缺少的四个基本因素,是顺利有效地完成一项工作的基本的、必要的四项条件。
这是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责任制规定的职、权、责、利及其相互关系,在实践中需要有科学的考核制和合理的奖惩制加以保证,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工作好坏的科学鉴定和权威性认定。奖惩是在考核基础上,对工作人员实行的利益得失的确认,两者共同保证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实行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职责范围。因此应当首先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本系统上下左右的职责权限和关系搞清楚。在分清政企和政事的基础上,具体地规定本机关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在确定了本机关的任务之后,认真研究、整顿机关内部的机构。这些机构应有明确的目标,职责的外延和内涵要清楚。然后再把本机关的任务、职责分解到各职能处、科、室。各单位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责任到人,权力到人。
国家机关的岗位责任制,按其类别和性质来说,所讲的“责任”可分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政府都应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行使选举、罢免、免职权。这种“权责”关系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担负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反有关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制定的规定或法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追究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触犯或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其一致性,但“行政责任”并不一定是“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同时,要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规及工作制度。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职责权限、各种制度、工作程序、相互关系、考核奖惩、监督检察等法规的总称。它的作用就机关外部来说,是调节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使整个行政机器能正常运转;就机关内部而言,是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主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有些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规章制度,由本单位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制订。
实施机关岗位责任制,对广大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每一个行政人员有一定的岗位,要完成与他的岗位相应的职责,这就不仅要求行政人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而且要求他们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需要对行政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以多种形式有计划地轮训行政干部,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这种轮训应成为行政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现今的时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知识不断更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迅速发展,行政人员应每隔一定时期培训一次以便使行政人员不断充实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使机关岗位责任制能显示其真正的功能。
行政机关虽然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动员和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民主管理,不仅对于搞好机关管理工作是必需的,而且也是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所要求的。为此,必须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民主生活制度,如民主检察本机关工作完成情况的制度,工作人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以及检察、监督领导人员的制度等等,以增强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增强主动承担任务和团结、协作的自觉性,保证岗位责任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