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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目录

什么是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设立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1]

  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出资不实的情况。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也称逾期出资,它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瑕疵给付通常发生于非货币出资领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参考文献

  1. 吕小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及其认定问题研究—兼论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