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
目录 |
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es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请求偿还”之意,为了准确地表示其意,常用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须在信用证中载明“有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字样。但在实务中,凡未载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者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研究和运用有追索权信用证的功能,须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即拒付与追索,若无拒付,亦就无追索。
拒付(Refuse to 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Refuse to 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拒绝承兑(Refuse to Honour by Non-Acceptance)之意。
当用票据作出正式提示(Presentation)要求付款或承兑时,被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应行使追索权。
(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议付 ,议付银行对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
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款。
(2)议付银行若持有即期汇票,于有效期内付款银行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银行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追回垫款。
(3)议付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承兑议付后,议付银行只有一纸远期到汇票,其他单据已由进口商持有,凭单提货。此时单据与汇票已分离,故不存在单证不符的间题。若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垫款的议付银行可向出票人或背书人(称前手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
(1)出口商依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跟单汇票,同一套跟单汇票经过一家或两家,如经转交银行和再议付银行先后议付,最后一家议付银行向开证或指定付款银行请求偿还垫支款时,若被拒付,则最后一家银行可向其前手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垫款。
(2)若因某种原因,开证银行(即付款银行)须委托代理付款银行或代理偿付银行对议付银行偿付其垫款。但代理付款银行和代理偿付银行只接受委托办理业务,对跟单汇票作审查,亦不承担责任。
若开证银行兼付款银行收到跟单汇票后,发现单据与汇票不符或发现问题予以拒付。此时,付款银行可以向议付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代偿付银行的款额。
1.付款人失踪,持票人找不到付款人;
2.付款银行倒闭,付款人破产或死亡;
3.付款人无视商业信誉或弄假行骗。
若发生上述情况,视为拒付款,则议付银行或持票人应该向谁行使追索权,就向谁追回垫款,若遇有纠纷可采取适用的法律手段追回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