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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泛指无过失的善意占有以外的一切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强暴占有,隐秘占有和有过失的善意占有等。[2]
狭义上仅指强暴占有、隐秘占有与非连续占有。[2]
大陆法国家法律大多规定,具有强暴瑕疵和隐秘瑕疵的占有不发生占有时效开始之效力,而具有非连续瑕疵的占有则具有中断时效的效果;故有瑕疵占有不能依占有时效而取得物之所有权。[2]
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根据无权占有是否具有瑕疵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所谓无瑕疵占有,是指对于物以善意且无过失、和平隐藏的方法)并持续(时间上继续无间断)的占有。反之,所谓有瑕疵的占有,是指对于物以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或不继续占有中的任何一种的占有。
两者区分的实益在于:
其一,凡主张占有的合并的,应承继前一占有人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