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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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⑴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其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确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⑷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一)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3)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⑴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利益和动机的差异,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
⑶由于立法的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⑷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⑴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答问》,是中国古代法律“疏议”的雏形,它是古代法律解释的一种。
⑵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解法学。
⑶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特点:1、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2、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⑶西方法律解释的特点:⒈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部分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同时是一种创制法律的形式。在法律解释的风格和方式上,古罗马法学家的解释是与具体案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⒉17—18世纪时,欧洲法律解释进入了新的阶段。一方面强调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作出权威性解释;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⒊19—20世纪,西方先后出现了几个不同的有关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主观说与客观说。
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⑵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二)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
⑴严格解释强调探求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要求精确地遵循某种既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而不考虑解释的结果。
⑵自由解释强调通过解释得出合乎社会的、道德的愿望的结果,认为不必遵循那种规则,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⑴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⑵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⑶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⑷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狭义的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
(一)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⑴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⑵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⑶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即宪法和法律,表明它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应当占有主体地位。
(三)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种类
⑴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检察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
⑴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统一解释。
⑷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确保法律实施。
三、国家最高级行政机关的解释
国家最高级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行政解释的种类:
⑴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一)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的种类
⑴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⑵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二)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