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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社会主义,不仅要看到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而且还要进一步地搞清楚究竟什么是普遍幸福。一般说来,所谓普遍幸福,就其过程和结果来说,就是幸福的普遍化。幸福普遍化的结果,就是普遍幸福。
具体来说,普遍幸福有以下七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是普遍幸福是全社会范围的普遍幸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
作为彻底的人道主义,普遍幸福主义所主张的普遍幸福只能是这种实现完全的、彻底的普遍幸福。作为社会现实,普遍幸福至少也应是大多数或者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作为努力方向,普遍幸福更应是指努力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由于任何意义上的“人民”都是指大多数或者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以“人民的普遍幸福”至少是普遍幸福的主体部分,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的普遍幸福”就是普遍幸福。由于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人民”与“敌人”的法律界线已经消失,因而全体公民就是全体人民,所以现代意义上的普遍幸福同时也正是公民的普遍幸福。由于“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所以刻意剥夺少数人的幸福权也不可能导致大多数人的普遍幸福的实现,更不可能导致整个社会范围的普遍幸福的实现。由于“社会”不仅是所有国家社会、民族社会、地区社会之总称,而且人类也已在愈益紧密地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国际社会和人类社会,所以,在完整的意义上,所谓普遍幸福,同时也正是指作为社会主义最高理想的人类幸福。
二是普遍幸福是多样化的普遍幸福。
幸福有无数种,每一种幸福都是幸福。幸福的定义也有无数种,但每一种以特定种类的幸福为内容的幸福定义又都不是幸福的普遍定义,而只是反映了人们的特定种类的幸福感。幸福的普遍定义只能是对于各种幸福的共同本质的概括,因而也就只能是没有任何具体幸福内容的抽象定义。目前心理学界普遍认为“幸福是评价者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2],但这也只是一种初步的定义,仍然有待继续探讨。以特定具体内容的幸福定义作为幸福的普遍定义,往往会成为一种霸权。这种霸权的实质,就是剥夺其他种类幸福的存在权利,同时将自己所认为的幸福强加于人。由于幸福是一种具有高度个体性、自在性的主观性感受,所以,对一个人来说是幸福的事情,对于另一个人来说却有可能是痛苦的事情。由此,推行“幸福霸权”,否定幸福的多样性,也就必然会在整体上或者至少也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导致公民幸福水平的普遍下降,并使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幸福成为不可能。所以说,实现真正的普遍幸福,必须以充分尊重人们追求各种幸福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真正的普遍幸福,只能是具有充分多样性的普遍幸福。普遍幸福所要求的唯一限制,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幸福不应当是损人利己的、甚至是事实上损人害己的那种幸福。除此之外,那就是人们自由追求各种幸福的广阔天地,因而也正是人们奔向普遍幸福的自由之路。
三是普遍幸福是多层次的普遍幸福。
幸福是在人的需要获得满足的过程中产生。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因而人的幸福也是多层次的。人的基础层次需要获得满足能够使人产生基本的幸福感,人的高层次需要获得满足则又能够使人产生高层次的幸福感。基础层次幸福感的普遍化能够形成该层次的普遍幸福,高层次幸福感的普遍化则又能够形成高层次的普遍幸福。所谓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实际就是从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到高层次的普遍幸福的发展过程。但高层次普遍幸福的实现并不排斥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的继续存在。高层次的普遍幸福与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相结合,这才能够实现着普遍幸福的最大化。
四是普遍幸福是多渠道的普遍幸福。
普遍幸福构成种类的多样性和普遍幸福的多层次性意味着,普遍幸福的来源也具有极大的多样性。由于每一个个人的幸福都是由其随机遇到的各种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起来而生成的,而且每一个个人随机遇到的各种因素也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普遍幸福来源的多样性也是无限的,而并不是有限的。由于实现普遍幸福最终又都需要通过具有普惠性的效率、富裕、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博爱、互助、和谐、文明等等基本途径,所以,所有这些又都是普遍幸福的基本来源。由于没有普遍幸福源泉的充分涌流就不可能实现普遍幸福,所以,努力开拓通往普遍幸福的基本途径,充分释放人们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一切潜能,并同时努力促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和谐,这就是我们实现普遍幸福的基本途径。
五是普遍幸福就是全体社会成员人生幸福的最大化。
任何真诚的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普遍幸福,都不是仅仅要使人们普遍地获得一点点有限的幸福,而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实现人生幸福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就在于:一方面,在人生的旅途中,延长幸福的时间,缩短不幸的时间,从而使幸福生活成为人生旅程中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在人生的感受中,扩展幸福感的空间,压缩不幸感的空间,强化幸福感的程度,弱化不幸感的程度,从而使幸福感普遍化为人生的主要感受。这种普遍幸福最大化的实质,就是普遍幸福的量的最大化。而这种最大化的基础,也就正是上述普遍幸福的来源、种类和层次的多样化,即普遍幸福的质的最大化。
六是普遍幸福是世世代代的普遍幸福。
普遍幸福不仅是同时代人的普遍幸福,而且还是努力使子孙后代也都能过上幸福生活的普遍幸福,因而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幸福。只有这种普遍幸福,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普遍幸福。
七是普遍幸福就是至善。
从本质上来说,普遍幸福就是至善。善良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主义的人性基础。善良的实质首先就在于希望他人获得幸福,并以自己的行动为他人谋幸福。社会主义者的善良不仅是对于自己的亲朋好友的善良,而且更是对于所有人(只要他不是害群之马)的善良。但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善也并不仅仅是利他的善,而是同时也是利已的善(至少在逻辑上是这样),而在总体上则就是利他的善与利已的善的和谐统一。因此,社会主义者主张普遍幸福,实质上就是主张实施和实现普遍的善。社会主义就是伟大的博爱之心,就是人类善良本性的充分展现,就是利他与利已相统一的普遍的善,就是惠及每一个人的普遍的善,因而也就是真正的“至善”,就是基于人类善良本性的理想境界之实现。
由此,我们也就进一步地明确了“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这一命题中的“普遍幸福”的基本内涵,因而也就进一步地明确了这个命题本身的基本内涵。
在以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证明:社会主义不仅主张“普遍幸福”,而且它在本质上也正是普遍幸福主义。这种证明有五点。
一是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就是普遍幸福。
由于每一个人的终极价值追求都是人生幸福,所以,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自然也正是普遍幸福。与普遍幸福相比,具有普惠性的效率、富裕、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博爱、互助、和谐、文明等等价值则都不是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这是因为,归根到底,人们并不是为了实现这些价值而去追求这些基本价值的,而是为了实现个人幸福和普遍幸福而去追求这些基本价值目标的。这就使这些价值目标同时又具有了手段性,而终极价值却只能是目的,而绝不可能同时又是手段。所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之中,只有普遍幸福,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终极价值。
二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普遍幸福。
社会主义首先是一个价值范畴,因而社会主义本质也应当从社会主义价值方面去寻找。由于本质就是事物的具有根本性的共性,因而也是使某物区别于他物的根本性的质的规定性,又由于贯穿于上述全部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具有根本性的共性只是也只能是居于终极价值地位的普遍幸福,而且也正是这种共性铸就了整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与各种非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根本区别,所以,社会主义本质实际就是普遍幸福。由于这一点,所以我们也看到,虽然古今中外各种社会主义学说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差别,甚至在许多重要问题上都是尖锐对立的,但他们却仍然有一个始终不变的最大公约项,这就是他们都是主张实现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的,他们也都是因此而与各种非社会主义相区别,而这也就进一步表明,这个最大公约项,实际就是他们所共有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所在。
三是衡量、判断社会主义的最高标准也是普遍幸福。
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普遍幸福,所以,衡量、判断某种现象、事物是不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最高标准,自然也正是普遍幸福。换言之,我们每一位公民心中的感受,实际就是衡量、判断社会主义的最高标准,尽管这些感受的测量和解读,同时也还需要必要的科学手段。
四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普遍幸福。
社会主义的全部优越性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它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幸福生活。普遍幸福优于少数人幸福,这在理论上是无须证明的。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也就正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最好证明。
五是普遍幸福是居于“主义”地位的最高价值。
“主义”首先是标志着在一定价值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价值及其所规定和代表的价值体系的价值范畴。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普遍幸福就是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就是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最高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优越性的最高体现,因而也就是在整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居于“主义”地位的最高价值,就是整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最高规定者和最高代表者。由此,我们也就不能不说,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普遍幸福主义。
最后,我们还应说明,严格说来,“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这个命题并不是社会主义定义,而是指出了“社会主义”和“普遍幸福主义”实际是同义词,但因“普遍幸福主义”的基本内涵几乎是一目了然的,所以这个命题也具有了社会主义定义的功能。基于以上论述,如果我们给社会主义下一个正规的内涵定义的话,那么这个定义就是: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就是以普遍幸福为终极价值的社会心理、社会学说与社会实践。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社会实践”,指就是包括社会主义的运动、组织、制度、体制、功能、生活等等在内的全部实践中的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