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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

目录

什么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的、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 。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南非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斯里兰卡也有类似情况。菲律宾法也是一种混合体。但是,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体系。 

普通法系的特点

  普通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