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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时效是指通过诉讼(起诉、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非诉讼(提示票据、催告履行)引起票据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时效的原因(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即请求、承认和起诉。请求,是指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使时效自行中断。承认,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推翻过去无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以,其已过的时效期间自承认的意思表示生效时起归于消灭,而另一种时效同时开始进行。起诉,是指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所以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但当事人如果撤回起诉或者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则应视为时效未中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作的司法解释,在继承诉讼中,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起因不同。时效中断一般是因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止一般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无法行使请求权。
2.计算方式不同。当时效中断时,中断前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即相当于时效从中断后开始起计算。时效中止时,中止前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时效期间续接以前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开始计算。什么叫时效延长在国家赔偿中,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中断时效的方法有三种:
收受的支票,如果在提示期限内正当提示的话,但是支票却被拒付,或领不到支票上的金额,这时支票的持票者就有追索权。支票追索权的时效,是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算(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者,自提示日起算),四个月内若不行使,则因时效而消灭。
时效中断的方法有申请(诉讼的提起、支付命令的申请、存证信函的催告等)、查封、承认(余额证明书等债务的确认、担保的提供等)。
票据一经签发后,不得任意停止付款,除非过了提示期限。为顾及票据关系人的利益,有下列三种情形才可使付款人停止付款,即挂失止付、票据假处分与撤销付款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