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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占有是指善意占有人误信其占有为享有本权,且对其误信不存在过失的占有。
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无过失,事实不明时,如何认定,意见不一。日本的早期判例及学说均认为,在法律对此未设规定的情况下,占有人对其善意占有的无过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但时至今日,通说认为,无过失为常态,有过失为变态,其无过失为消极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占有人应无须就此常态和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日本学者更认为,上述所谓无过失,乃无过失的善意,亦即完全的善意,倘若认为就无过失应负举证责任,就等于必须就完全的善意负证明之责,这与《日本民法典》第186条关于推定善意的规定发生了矛盾。
因而,在善意已经受到推定的范围内,无过失应被解释为也受到推定。今日通说更有说服力,我国物权法及其理论应予借鉴。
这是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过失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无过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就其善意并无过失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指占有人虽为善意但有过失的占有。
区分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期间有所不同,在占有之始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时效取得的期间较短,反之则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