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到位。基于确保国家财政税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对无照经营持十分严厉的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有关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并且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发展快,使得一些相关立法难于及时跟进,原有的一些便于操作的法规虽然在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中一些内容已不太符合今天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近几年,我国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有很多对无照经营规定的内容,但由于颁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少逻辑的连贯性,使得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延伸。
(二)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无照经营行为一直是久打不绝,屡禁不止,除了业户和社会原因外,工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一大原因。一是“只责改,不处理”,在日常监管中有些工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只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照,过后既不处罚,又不督促办理执照。二是“只罚款,不取缔”,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工商执法人员只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取缔,停业整顿或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三)审批繁多,市场准入难。主要是指一些特种行业办照前的审批(许可)环节多,如食品生产经营等需要前后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办一个营业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往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
(四)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在当前,管理收费政出多门,使得经营者无所适从。譬如一家申办营业执照的饮食店,一年中要接受综合治理、卫生达标、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要缴纳诸如环保卫生费、卫生费、工商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无照经营者除了承担工商部门查处的风险外,其他部门几乎谁也不管,还能减免交其他费用。两相权衡之下,部分经营者就很现实地选择了无照经营。
(五)查处难度大。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清理整顿自始至终就没有停止过,但最终效果却不理想,往往是行动过后不久,无照经营又像雨后的毒菇再度冒出,猖狂的势头依然不减。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不惜违法经营。二是由于工商部门职权所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三是无照经营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经营者易于流动,给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一)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二)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三)增加监管难度。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无照经营有比较复杂的原因,对于无照经营要依照行政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对于合乎办照条件的,要引导经营者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要积极帮助经营者创造办照的条件。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不是目的,要通过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达到使经营者受到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
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特殊适用的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督促、引导办理营业执照。
2.对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不按无照经营查处。
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