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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

  	      	      	    	    	      	    

目录

无效投标的定义

  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无效投标的产生因素

  其一,有的招标文件虽规定具体的无效投标情形,但是不合理不合法,有的甚至就是未知的陷阱,供应商一不小心就被“废”了。如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投标应作无效处理,但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说明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有的供应商带了大量现金开标现场,而招标方认为未交到银行账户,该供应商因而被无情地拒之于开标大门之外。其二,有的招标文件未规定无效投标的情形。使无效投标的认定变得扑朔迷离,供应商无从掌握,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在响应招标文件时常出现实质性偏差。而招标方因握有“最终解释权”,给违规操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评标过程中形成某种倾向性意见左右评委,使评委做出违心的误判。一些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情形在文字表述上含糊其辞,借以迷惑误导投标供应商。其三,还有的在邀请招标中,招标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负责任,使一些并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成为邀请对象,虽进入投标程序,但无效在所难免。

  其一,有的供应商疏于研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我行我素,无法做出实质性响应,结果被作无效投标论处。例如:某地公安部门通信网络建设招标项目,吸引了20多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广州一家资质、实力在业内均属超强的公司也在投标人之列,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奔波数千里来到投标现场。其投标价在所有投标人中最低且是合理的,待评审专家仔细审查其投标文件后,发现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均未作响应,非常可惜地成为无效投标。其二,有的供应商马虎行事,常犯一些常识性错误和细节性差错,而就是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却是导致投标无效的“定时炸弹”。例:某地公安部门110报警台建设项目,首次招标失败,采购方对第二次招标的成功率寄予厚望。可事与愿违,前来投标的3家供应商均未能通过公证员对投标文件的外观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所加盖的章印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之一为“加盖的章印不符合要求”,只得二度废标。其三,还有些供应商投机心理严重,心存侥幸,期望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谋求“中标”,最终落得痴心枉然的下场。自身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或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便捏造投标资质材料,想浑水摸鱼,蒙混过关,在评审专家的火眼金睛下只得现出无效原形。

  投标人的文件是否有效,还得听听握有“生杀大权”的评审专家们的意见。无效投标的认定主要在投标文件的初审阶段,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部分评审专家“学艺不精”,对政府采购法律和评审业务知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在评审过程中凭个人的观点和想法行事,而不能遵照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加之责任心不强,时常导致误判,让供应商蒙受“不白之冤”,使招标工作变得非常被动,试想让这些滥竽充数的评审专家“拿捏”投标文件,供应商岂不心慌?

  另外,少数评审专家在评审业务方面是“高手”,但职业道德水准较低,在评审过程中,伺机报复与自己有过不愉快经历的供应商,而不能以公正、平和的态度做好评审工作,戴“有色眼镜”找供应商的“茬”,毫无根据地将原本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评定为无效,让人胆寒。

无效投标的特征

  其一,投标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投标文件不能作出实质性反应;

  其二,投标的法律效果是无效,投标人丧失该次投标的权利。关于“无效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解释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如出现了法定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状况,则将该投标人的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

  从实际工作看 “无效投标”适应的情况有以下方面: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或者保证金;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明显不符合招标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等。

无效投标的类型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的投标无效。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是政府大楼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1、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2、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写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这些都是应该注意的。需要说明的两点:(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2)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明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3、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书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效标的结果。

  二、商务条款引起的无效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标无效,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有:(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报价为非唯一报价的(通常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8)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没有标底时明显底于“标底”,而投标人又没有说明材料或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9)投标文件的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规定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地方而未加盖或签字。

  三、技术条款引起的无效标。(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标条款。(1)因路途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2)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的;(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类同的;(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版编制新的招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的。

无效投标的影响

  在商业活动中供应商总是以商品的售出来实现生产和销售利润,在我国现阶段,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众多销售渠道中最重要的渠道之一。而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就是招标采购。供应商为了得到一笔订单,往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投标的前期要宣传自己的产品,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上的交流、感情上的沟通;在投标中期 ——投标阶段要费尽心思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如何填报投标价格、如何选型、如何进行服务承诺才使自己的产品更具竞争力,而一举中标,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但从多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很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并不是没有实力,也不是提供的产品或价格没有竞争力,而是因为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一点小小的疏忽,导致自己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判定为无效投标而淘汰出局。发生投标无效的情形有时往往是非常低级的差错,不是失败在竞争力上,而是输在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马虎和粗心上。所以参加投标活动,首先应该做到不被认定为无效标。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导致无效投标的原因很多,首先提醒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务必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参加招标活动前,务必摸清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量力而行。如果决定参加投标,就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同时要在细节问题上多下功夫,避免犯一些常识性和细节性的错误而因小失大,更不能搞投机行为,而丧失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

  其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务必秉公办事,善用手中的评审权。在评审过程中一定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以对供应商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评审工作,不得借机打击、排挤或报复与自己有“过节”的供应商。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切不可凭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而随随便便地认定某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于应该认定无效投标的,不能因“同情”而“照顾”其过关。其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务必做好现场监管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